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值得买吗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发展的经验来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水平。自1991年我国开始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以来,受诸多因素影响,补充养老保险尚未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政策引导、支持和规范,以自愿和市场化运作为基本原则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初步形成了包括企业年金、国家政策支持的团体养老保险业务和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在内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体系。
(一)第一阶段:“补充养老保险”首次提出并初步发展(1991-1999年)。作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91年,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并将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和办理办法,并推动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1995年至1999年,经济效益较好的中央和地方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了不同层次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社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和一些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保机制参与补充。
在此期间,国家允许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给予补充养老保险不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4-15%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使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得到有力的政策支持,形成了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小高峰。
(二)第二阶段: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特的发展时期(2000-2006年)。由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经验,业务发展中存在多头经营、真实监管空等诸多问题,部分员工权益难以得到保障。1999年底,国务院清理整顿了补充养老保险市场,将石油、煤炭等11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其他行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受保监会监管。
此后,社保部门提出了“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随后,会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等多项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企业年金的政策框架,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布了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唯一形式的文件。
在此期间,社保部门委托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转变为企业年金。委托资金规模超过100亿元,使企业年金成为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绝对主体,导致社会普遍认为企业年金是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对于商业保险领域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对年金缴费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8.33%的企业,难以享受给予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3)第三阶段: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回归补充养老保险体系(2007年至今)。为了促进商业保险领域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发展,争取其与企业年金平等的发展地位,中国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明确企业集团养老保险属于补充养老保险,指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企业年金和企业集团养老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
二是出台《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4号),解决养老保险行业规范性问题,使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具有明显的养老特征,具有与企业年金相同的功能。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对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扶持政策,在天津滨海新区试行财政优惠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在上海试行个人缓税补充养老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