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自行管理,通过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修缮、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实施服务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关事宜。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产业纳入当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产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和设施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为基础,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功能的使用,不得分割。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区域物业管理档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说明和图纸的形式,在房屋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指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物业配套建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照明等基本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的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会议室位于地面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且不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不得少于30平方米。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中载明配套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标明物业服务用房号。
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免费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库(位)。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户号专用部分、交易结算表和共有独立计量表进行配置。通信、消防、电梯、安防、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和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终端用户的分户计量表或者终端用户入口前的专业运营设施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相关专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按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管理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组织安装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更新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