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解读 2019资管备案新规7月1日起实施 盘点25条资管新规核心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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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0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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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以前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成了渠道,在投资经理中不规范。现在明确了投资经理的要求,规定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有利于引导专业、主动管理。

3.申报前不得进行任何投资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前,不得开展任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银行活期存款、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除外。

解释:这是回应私募股权管理计划的备案要求。为了防范风险,未经备案不得投资。

4.备案不代表合规保证。投资者应该自己识别风险

《管理办法》指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并不能免除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受理备案并不意味着基金行业协会对产品合规性、投资价值、投资风险进行担保和判断。投资者应自行识别产品的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失。

解释:之前有机构利用备案信息进行自营,让投资者认为合规,但这是有问题的,备案不是行政审批。新规希望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树立“卖方负责,买方自负”的理念。

5.明确托管人的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提交相关报告。

(一)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托管人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解读:之前市场上发生过一些风险事件,涉及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受托人比较滞后,他们认为管理者是主要责任方。但新规明确强调了受托人的责任,对管理人进行监督,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6.10备案材料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在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时,经理应向Ambers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验资报告或资产支付证明等;

(三)产品设立公告或者通知。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计划说明书;

(6)与产品相关的重要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咨询协议等。;

(七)投资者信息表,包括名称、证书类型、证书编号、认购股份类型、认购金额等信息;

(八)风险披露;

(九)合规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十)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解释:对备案材料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有利于管理员在备案时的操作。

7.向上穿透最终投资者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的,管理人应当提供向上渗透后的最终投资者信息表。

解读:明确向上渗透投资者要求,更加透明规范,变相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避免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8、几个工作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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