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规 缴费年限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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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31 01: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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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印发了《关于确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等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有关文件,开展了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同等缴费年限的核实工作。通知称,全省将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为缴费年限的“中层人员”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连续服务可视为付款期

“中国人”是一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特有的称呼。国务院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准为2014年10月1日。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事业单位养老金制度改革,改革实行“老有所养”、“中间有所养”、“新人有所养”的旧办法。

通知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14年9月30日前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作年限),根据养老保险政策可视同缴费年限(按月计算)。

县级以上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被调入或录(聘)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记录(录用)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其在记录(录用)前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缴费年限。

对于改革前原试点期间未参保、欠费或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未参保、欠费和中断缴费期间不视为同一缴费期间,但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视为同一缴费期间。决定放弃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扣除同期缴费。

鉴定结果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根据通知,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鉴定程序根据单位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批准进行,鉴定结果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参保单位初审: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的人事档案等原始档案材料进行视同缴费年限初审,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由参保人认真核对签字,经单位盖章后,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及相关连续服务政策规定对参保人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在《确认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确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审核相关材料,结合单位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提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意见。

3年完成在职保险的“中层人员”为缴费年限

通知称,河北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作为“中层人员”,其缴费年限的确定工作大约需要3年时间才能完成。

2019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后,2018年即将退休的“中国人”认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退休“中国人”认定;2021年底完成剩余“中国人”的认定。

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再认定。确需重新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新纳入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在参保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视同缴费年限。

进一步阅读:山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是这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这些人退休后如何申请养老金?2018年12月31日,省委组织部、省人民社会福利厅联合发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仔细看看退休审查

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其中,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市、县管理单位报同级人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市、县委员会管理的干部,在履行辞退、退休手续后,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组织部门批准退休。之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推迟退休怎么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包括:特殊工作退休;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休条件,可以退休的;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提前退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正、副县级女干部,事业单位党务、行政工作正、副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退休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处理辞职。

另外,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党委(党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养老金待遇如何确定

我省明确规定,根据干部退休的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停止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待遇,从批准退休时间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期间的缴费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只能按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核定待遇。超龄时间,个人缴费一次性退给我。

省、市、县党委管理干部的工资支付到管理机关批准的退休时间。

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在国家新政策法规颁布前,待遇计算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任堇社亭发〔2016〕83号)执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计不满15年的,单位和个人可按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15年。退休年龄不满40周岁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数按照40周岁标准确定。

仔细看申请程序

退休人员(含前职工)在审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可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下载“民生山西”手机APP客户端,完成养老金领取资格确认。退休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资格认定。

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填写新的退休审批表信息,由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并由参保单位盖章后,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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