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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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9 15: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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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分六章119条,包括总则、处罚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颁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适用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节扰乱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第二节决定

第三节实施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妨害社会管理、危害社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船舶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坏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类型及应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公安机关吊销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允许其出境,或者限期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毒品、淫秽物品、赌博用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违禁物品,应当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财物,应当追回并返还被侵权人;没有被侵权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公开拍卖或者处理,所得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受到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受到处罚。

醉酒者醉酒时对自己有危险或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对其进行约束,直至清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结合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者在违反治安管理中的作用,分别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欺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情节特别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取得被侵权人的理解;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四)向公安机关自首的;

(五)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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