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旨在保护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鼓励军人为保卫和建设祖国献身,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以下是《中央军委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中央军事委员会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和优待,突出兵役义务、荣誉、社会责任和社会对兵役的尊重之间的平衡,鼓励军人为保卫和建设祖国献身,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出现役的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循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保证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都要关心和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惠待遇
第七条凡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伍军人,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服役)和特殊工作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的区分。
(一)退伍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60周岁,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2)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任士官、超期服役的退伍军人),根据其服役年限,按2017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贴和优待,年满60周岁,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3)涉及核战争的退伍军人:(包括1954年11月1日前的所有退伍军人)为了保障所有涉及核战争的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其战争创伤和核试验损伤,在退出现役时,按照退役士官的标准,按工龄给予补贴和优待,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一级立功者按月支付25%,二级立功者按月支付20%,三级立功者按月支付15%。
(4)为保障所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弥补其痛苦和损害,根据服役年限,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优待,基本生活水平达到60岁后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5)残疾退伍军人:为保障所有5-10级残疾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根据服役年限,按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贴和优待,基本生活水平达到60岁后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L-4伤残等级补助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另行补充。
(6)以上补偿标准随着国民经济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
第三章荣誉
第八条为增强退伍军人的荣誉感,对居住在我国的所有退伍军人授予荣誉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