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一宅政策细则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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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7 19: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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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作为农地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将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完善权益保障和多元化准入方式,确保“一户一宅”,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

这是记者从近日在江西省余江县召开的农村宅基地等三项制度改革深化创新专家研讨会上了解到的。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土资源部副主任王世元表示,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江西省余江县等试点地区从“一户一户”开始,规范农村土地使用和管理,遏制了“多、大、乱、空、违法、转”乱, 这促进了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概念的回归,回归到“一户一房一合法区”作为我国宅基地的基本法律制度,“一户一房”是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社会主义公平和农村集体土地公有制的体现。

自然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等机构举办的研讨会认为,农村一户多房、过度占用土地、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不是根本制度不合理,而是改革不深入、管理不到位。完善对宅基地权益的保护和获取方式的多样化,不仅可以保障“户住”,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开辟宅基地的有效退出机制。改革巩固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和基础,强化了农村土地的集体公有制,保障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平分享土地收益。

据介绍,余江县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指导,统筹推进土地整理、增减挂钩等重点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试点以来,该县已退出3.4万多户人家,共计4500多亩。通过农地入市和宅基地有偿退出抵押,农村土地资源的价值得到体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财产收入得到增加。截至目前,全县村集体共收有偿使用费1133万元,发放退出补贴1974万元,发放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1500万元。

新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具体规定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护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先行先试,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障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制度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五大领域。

该计划针对五个重点领域,提出了26项改革措施,其中第一项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集体经济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还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持土地公共性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三条底线”,防止颠覆性失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行集体所有制,稳定农民承包权,放开土地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制,是指落实“农民集体所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权利,明确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明确。稳定农民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平地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中的每一个农民身上。放开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民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分配给有意愿、有能力依法经营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以复制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入。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用于工业、采矿、仓储、商业服务等经营用途,并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权利。在满足规划、使用控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售、出租、入股,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服务监管体系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明确农民住房产权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订相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期保持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提出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延长耕地承包期和新承包期的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按照房地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明确和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效力,扩大全省试点范围,总体上做到有把握到户,严格把握权属和存量不准的范围。引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定和发布文件,完善草原承包管理制度,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第三,完善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受损耕地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完善农村土地整治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律责任,完善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多占少补、优势互补、占水田补旱田的现象,杜绝非法占用林地和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因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地票”试点,推进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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