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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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7 15: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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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本条所称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法人的联合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对产品、工艺、材料等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

(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或者履行职责的;

(二)离休、退休、转岗人员,应当在离开原单位后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研和技术开发项目或履行原岗位职责。《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但使用本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条件,按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支付使用费,不受此限制。调动的人员既完成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原单位和单位合理共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是指特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和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成果用于生产经营目的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非专利技术包括:

(一)未经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

(二)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三)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单独或者共同对技术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只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和试验条件的人员,负责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件的辅助服务人员。本条所称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科技奖励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等确认完成技术成果并授予荣誉的人员身份的证明和文件。第八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的技术合同,应当经有关科技保密工作部门核实保密级别后,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重大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经国家科委批准获得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

第八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的技术合同,应当经有关科技保密工作部门核实保密级别后,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技术合同法第七条所称重大非专利技术成果,是指经国家科委批准获得发明一等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技术合同的订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前就技术信息和数据的交换达成书面保密协议。当事人未能就订立合同达成协议的,保密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就若干相关的科学技术项目订立合同,也可以就若干技术合同订立合同,也可以分别订立若干合同。

第十二条法人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办理必要的手续:

(一)对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达成的协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由批准保密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生效。

(4)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危项目的合同。,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就前款所列事项订立合同前,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的,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订立合同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续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合同成立。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价格、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产业化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等因素协商确定。如果价格、报酬和使用费包括非技术性付款,则另行计算。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可以是一次性总付、一次性包干、一次性最终支付或者分期支付,也可以是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加预收使用费。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新增加的产值、实施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后的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或者按照其他约定的公式计算提成。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逐年递增,也可以逐年递减。支付佣金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方法。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质押财产。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权人可以优先清偿抵押财产或者变卖、折价抵押财产。合同履行后,抵押财产应当返还。法律法规限制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第十八条以第三人为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双方和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即成立规定保证条款的合同。有保证合同的合同,自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担保人是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人。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人对履行相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但担保人只对担保的部分负责。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保证人要求赔偿。没有相应独立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

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法第十三条所称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代理人姓名、代理业务、授权权限、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法第十四条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组织。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技术中介合同开展联络和介绍活动,方便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组织或参与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承办订立合同和调解合同纠纷的代理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市场调研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技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验收标准、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内容,适用下列规定:

(一)技术成果验收标准不明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的;没有标准,按照行业的一般要求是实用的。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承担义务的一方可以随时向对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履行地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地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在受让方履行,技术咨询合同在咨询方履行,技术服务合同在委托方履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技术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但合同中特别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超过违约金的损失,应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如果双方未能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赔偿金额按照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损失金额应相当于损失方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不得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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