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
二、非法行医罪之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8第五十七条 [非法行医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 第五十八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之不属于非法行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2001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 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非法行医罪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五、非法行医罪之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非法行医罪之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七、非法行医罪之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认定标准第四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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