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已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部长 李干杰 2019年12月20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