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注意2018版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检验报告要求之送样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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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4 18: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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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检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检验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2018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将修订完成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

《通则》中明确了企业在办理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等事项时,应当在申请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为确保《通则》与《细则》有效执行,确保水泥产品检验业务受理规范有序,若企业委托的产品检验报告计划用于生产许可证申请,务必严格遵守产品标准中有关要求,针对近期客户关于送样量的疑问,做出以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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