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艇 救生艇公约和规则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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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4 0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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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艇公约和规则要求2016-03-11T13:54:45.927 China PSC

SOLAS公约 第三章

第20条使用准备状态、维护保养与检查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在可行范围内符合本之3和6.2的要求。

2 使用准备状态

在船舶离港前及整个航行时间内,一切救生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立即可用。

3 维护保养

3.1 应备有符合第36条要求的救生设备船上维护保养须知,并应相应地进行维护保养。

3.2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用列在第36条要求中的船上计划维护保养表来代替本条3.1规定的须知。

4 吊艇索的保养

降落所用的吊艇索应定期检查*,要特别注意穿过滑轮的区域,并在由于变质而需要换新时或按不超过5年的间隔期予以换新。

5 备件与修理设备

救生设备及其易损或易耗而必须定期更换的部件应配有备件与修理设备。

6 每周检查

每周应进行下列试验和检查,并把检查报告写进航海日志::

.1 所有救生艇筏、救助艇和降落设备均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其随时可用。检查应包括吊钩、吊钩与救生艇的连接以及适当和完全复位的承载释放装置的状况;;

.2 只要环境温度在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所要求的最低温度以上,所有救生艇和救助艇的发动机均应进行运转试验,总时间不得于3 min。在这段时间内,应证实齿轮箱和齿轮箱传动系统运行正常。安装在救助艇上的舷外发动机如果由于其特殊性而不得在螺旋桨没有浸没的情况下运转3 min,则其运转应按制造商手册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可以对1986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放弃这种要求;;

.3 只要天气和海况允许,货船上除自由降落式救生艇以外的救生艇应在不载人的情况下从其存放位置作必要的移动,以证实降落设备可正常操作;和

.4 应试验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7 月度检查

每月应使用第36.1条所规定的检查表检查救生设备,确保完整无缺,处于良好状态。检查报告应载入航海日志。

10 存放位置的标记

救生设备的容器、支架、搁架及其他类似存放装置的位置,应按本组织的建议用号加以标记,表明该位置存放的设备及用途。如这个位置存放有一个以上的设备,则应表其数量。

11 降落设备与承载释放装置的定期检修

11.1 降落设备:

.1 应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修说明书,在推荐的间隔期内进行检修;

.2 应在不超过5年间隔期内进行彻底检查;

.3 在.2要求的检查完成后,所加负荷应为救生艇筏或救助艇无乘员时的质量,但在不超过五年的间隔里,应取等于救生艇筏或救助艇满载乘员及属具时重量的1.1倍的验证负荷进行试验。。

11.2 救生艇或救助艇的承载释放装置,包括自由降落救生艇释放系统:

.1 应按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修说明书,在推荐的间隔期内进行检修;

.2 第Ⅰ/7条和第Ⅰ/8条要求的检验期间,由经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人员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测试;

.3 释放装置检修后,应进行操作试验,其负荷应取艇满载乘员和设备总质量的1.1倍。这类检修和试验至少每5年进行1次②。

.4 尽管有上述.3的规定,自由降落救生艇释放系统的操作试验应仅搭载操艇船员自由降落下水或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1]进行模拟降落下水。

11.3 吊筏架降落救生筏的自动释放勾应:

.1 按照第36条要求的船上维修说明书进行维修;

.2 在第I/7条和第I/8条要求的年度检验期间,由受过适当培训且熟悉该系统的人员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操作测试;和

.3 自动释放勾检修后,应进行操作试验,其负荷取救生筏满载乘员及属具总质量时的1.1倍。这类检修和试验应至少5年进行一次。**


* 参见《救生艇事故防止措施》。

** 参见本组织A.689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对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船上的救生设备,参见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81决议通过的《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

参考文件:

Res.MSC.325

第31条救生艇与救助艇

1 救生艇筏

1.1 货船应配备:

.1 船舶每舷l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人员总数;

1.2 为代替满足本条1.1的要求,货船可配备:

.1 l艘或多艘符合规则4.7要求能在船尾自由降落救生艇,其总容量应能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1.3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外,长度为85m以下的货船可按照下列要求来代替满足本条1.1或1.2的要求:

.3 如本条2所规定的救助艇亦是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则该艇亦可入本条1.3.1所规定的总容量,但每舷可用的总容量至少是船上人员总数的15%;

.4 在任何一艘救生艇筏掉失或不能使用的情况下,每舷可供使用的救生艇筏,包括任何质量小于185 kg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独的开敞甲板层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的救生艇筏,应能足够容纳船上的人员总数。

1.5 除第16.1.1条所指的救生艇筏外,为船上人员总数弃船所需配备的所有救生艇应能在从发出弃船信号后10min内,载足全部人员及属具,全部降落水面。

1.6 运载散发有毒蒸气或毒气的货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符合规4.8要求的配有自持式空气支持系统的救生艇,以替代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

1.7 运载闪点不超过60的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配备符规则4.9要求的耐火救生艇,来替代符合规则4.6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

1.8  尽管有1.1的要求,第IX/1.6条定义的在200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应符合1.2的要求。


参考文件:

IMO决议:

1. Res.MSC.216

LSA规则第四章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4.1 救生艇的构造

4.4.1.1 所有救生艇均应建造恰当, 其形状及尺度比例应使其在海浪中具有充裕的稳性, 并在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 具有足够的干舷,并且在纵倾至10°及横倾至任一舷20°时的所有条件下能安全降放。所有救生艇应有刚性艇体, 而且当在平静水面处于正浮位置,并全部载足乘员及属具时,以及在水线下任何部位破孔, 假设没有掉失浮力材料及没有其他损伤时仍能保持正稳性。

4.4.1.2每一救生艇上应安装1个经主管机关或其代表签署固定的认可标志板,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1 制造厂名和地址;

.2 救生艇型号和序列号;

.3 制造年月;

.4 核定的救生艇乘员人数;和

.5 根据1.2.2.9要求的认可资料。

每一出厂救生艇应配有1份证书或符合声明,其除上述各项外,还应说明:

.6 认可证书编号;

.7 艇体结构材料,其详细到应能确保在修理时不会发生兼容性问题;

.8 完整配备及满员时的总质量;

.9 救生艇测量的拖力;和

.10 如4.5、4.6、4.7、4.8或4.9所述的认可声明。

4.4.1.3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1 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能安全降落水中;

.2 当船舶在平静水中以5kn航速前进时能降落水中并被拖带。

4.4.1.4 艇体及刚性顶盖应是阻燃或不燃的。

4.4.1.5 横座板、长凳或固定椅应设有座位, 其构造应能支承:

.1 一个相当于乘员人数的静负荷, 每个人体重以100㎏计, 其座位空间按4.4.2.2.2要求;

.2 当拟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从至少3m高度处投落时, 一个在任一单独座位上的负荷为100㎏;及

.3 当自由降落救生艇从至少相当于其自由降落核准高度1.3倍的高度上降落时, 一个在任一单独座位上的负荷100㎏。

4.4.1.6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 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承受下列负荷, 负荷卸去后无残余变形:

.1 对于金属艇体的救生艇, 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后的总质量的1.25倍;或

.2 对于其他救生艇, 救生艇载足全部乘员及属具的总质量的2倍。

4.4.1.7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 每只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使其在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以及与处在一定位置的滑橇或护舷材时, 能经受碰撞速度至少3.5m/s碰撞船舷的侧向撞击力, 并能经受至少从3m高度处投落下水。

4.4.1.8 从艇底表面到超过50%艇底面积的封闭盖或顶篷内面的垂直距离应:

.1 乘员定额为9人或9人以下的救生艇, 不少于1.3m;

.2 乘员定额为24人或者24人以上的救生艇, 不少于1.7m;

.3 乘员定额为9~24人的救生艇, 不少于以线性内插法确定的介于1.3m与1.7m之间的距离。

4.4.2 救生艇的乘员定额

4.4.2.1 容纳人数超过150人的救生艇, 概不予以认可。

4.4.2.2 用艇索降落的救生艇的乘员定额应等于下列各数中的较小者:

.1 以正常姿势坐着时不致妨碍推进装置或任何救生艇属具操作的人数,每个人的平均体重为75㎏或82.5 kg, 全部穿着救生衣;或

.2 按照图1要求的座位设置所能提供的座位数目。倘若搁脚板已固定, 有足够腿部活动空间而且座位上下垂直分隔不少于350mm, 则各座位形状可以交搭如图1所示。

4.4.2.3 应在救生艇内明确地标出每个座位位置。

4.4.3 进入救生艇的通道

4.4.3.1 每艘客船救生艇的布置, 应使其全部乘员能登艇, 而且能迅速离艇。从发出登艇指示起不超出10 min的时间内。

4.4.3.2 每艘货船救生艇的布置, 应使其全部乘员在从发出登艇指示时间起不超过3min登艇完毕。尚应可能迅速离艇。

4.4.3.3 救生艇应备有在救生艇任何一舷均可使用的登乘梯, 以便水中人员能够登艇。该梯子的最下一级踏板应在救生艇轻载水线以下不小于0.4m处。

4.4.3.4 救生艇的布置, 应能把失去自主能力的人员从海上或从所躺的担架上抬进救生艇。

4.4.3.5 人员可能行走的所有表面应有防滑层。

4.4.4 救生艇浮力

所有救生艇应具有自然浮力, 或应设有不受海水、原油或石油产品不利影响的自然浮力材料, 当艇内浸水和破漏通海时, 仍足以将满载一切属具的救生艇浮起。每个救生艇额定乘员应配备相等于280N浮力的附加自然浮力材料。浮力材料不应设置在救生艇艇体外面, 除非是上述要求的浮力材料外。

4.4.5 救生艇干舷和稳性。

4.4.5.1 当50%定额的乘员从正常位置移至艇中心线一侧时, 所有救生艇应是稳定的,并且具有一个正的GM值。

4.4.5.2 在4.4.5.1的装载状态下:

.1 在舷墙附近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 或100mm, 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

.2 在舷墙附近没有舷侧开口的每艘救生艇的横倾角不应超过20°, 且干舷应至少为救生艇长度的1.5%, 或100mm, 取其大者。干舷是从水线量至救生艇可能浸水的最低开口处。

4.4.6 救生艇推进装置

4.4.6.1 每艘救生艇应由压燃式发动机驱动。其燃烧的闪点为43℃或43℃以下的发动机, 概不得供任何救生艇使用。

4.4.6.2 发动机应设有手启动系统, 或设有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补充的动力启动系统。尚应配备任何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发动机启动系统和辅助启动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中, 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 除非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线, 认为另一种环境温度较为适宜者外。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他障碍物均不得妨碍启动装置。

4.4.6.3 发动机应能在救生艇离水冷启动后运转不少于5min。

4.4.6.4 当救生艇浸水到曲轴中心线处时, 发动机应仍能运转。

4.4.6.5螺旋桨轴系的布置应可使螺旋桨从发动机脱开。应设有救生艇推进的正车和倒车装置。

4.4.6.6废气管的布置应防止水进入处在正常运转状态的发动机。

4.4.6.7 所有救生艇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在水中人员的安全和漂浮物损坏推进系统的可能性。

4.4.6.8 当载足全部乘员和属具, 并且发动机驱动的所有辅助装置均运转时, 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速度应至少为6kn, 当拖带船上所载的最大型救生艇或其相等负载时, 救生艇在平静水中前进的速度应至少为2kn。应配备适用于船舶营运航区预期温度范围内的燃料, 而且应足够供满载的救生艇以6kn的速度运转不少于24h。

4.4.6.9 救生艇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发动机的附件, 应采取阻燃罩壳或提供其他类似保护的适当装置加以围蔽。这些装置尚应保护人员不至意外地接触到发热和转运的部件, 并保护发动机免于暴露在风雨和海浪中。应装设减低发动机噪声的适宜装置以致于能够听到叫喊声。启动电池应设有电池底部和各侧面围绕形成水密围蔽的箱子。电池箱应有紧密的并装有必要通气孔的顶盖。

4.4.6.10 救生艇发动机和附件的设计, 应限制电磁波的辐射, 使发动机运转时不致干扰在救生艇内使用的无线电救生设备的操作。

4.4.6.11 所有启动发动机、无线电和探照灯用的电池都应配备有再充电的设备。无线电用的电池不得用作启动发动机的动力。应装有从船舶电源供电的救生艇电池再充电设施, 电源电压不超过50V① ,并可在救生艇登乘位置脱开,或采用太阳能电池充电器。

4.4.6.12 应备有启动和操作发动机的防水须知, 并张贴在发动机起动控制器附件明显处。

4.4.7 救生艇舾装件

4.4.7.1 所有救生艇应在靠近艇体内最低点处至少装设1只排水阀, 该排水阀在救生艇不在水面时自动开启, 使水从艇体内排出, 并且当救生艇在水中时能自动关闭, 以防止海水浸入。每个排水阀应配有1只关闭排水阀的盖子或塞子, 以短绳、链条或其他适宜方法系于救生艇上。排水阀应位于救生艇内容易到达之处,并且其位置应明显标示。

4.4.7.2 所有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设操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装置时, 舵柄应在万一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杆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械装置,舵柄可以是可拆的, 可靠地存放在舵杆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 应不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

4.4.7.3 除在舵和螺旋桨附近部位外,应在水线以上、水中人员可到达范围内, 沿救生艇外部装设链环状可浮救生索。

4.4.7.4 翻覆时不能自行扶正的救生艇,应在艇体底部装设供人员攀登救生艇的适宜扶手。扶手应固连在救生艇上, 当受到足以把扶手从救生艇上打掉的冲击力时, 打掉扶手而不损坏救生艇。

4.4.7.5 所有救生艇应设置水密柜或舱室,足供贮存4.4.8所要求的细小属具、水和口粮。救生艇应备有收集雨水的设施, 另外如果主管机关要求, 应有设施能用人工驱动除盐器把海水生产成饮用水。该除盐器不能依靠太阳热能, 也不能是海水以外的化学品。应备有贮存所收集到水的设施。

4.4.7.6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每一需用单根或多根艇索降放的救生艇,应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释放装置,但应注意以下.17所指情况的特殊性:

.1 该装置的布置应能同时脱开所有吊艇钩;

.2 尽管有.7.2的要求,当救生艇完全浮于水面操作释放装置时,或如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只有通过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该装置才应能打开;

.2.1 在纵倾至10°和任何一舷横倾至20°的情况下,该装置不能因吊艇装置或操作装置、控制杆或与其相连接的、或成为其组成部件的软轴的磨损、错位和意外的力而导致开启;和

.2.2 4.4.7.6.2和4.4.7.6.2.1的功能衡准适用于可能经认可的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的0%至100%的安全工作负荷范围;

.3除“对心式”释放装置外,吊艇装置应设计成在通过操作装置有意打开吊钩锁定装置之前,由吊钩锁定装置对活动钩体保持完全锁闭,并能承受任何操作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对凸轮轴式的设计,凸轮从锁定位置向任一方向转动至45°范围内,吊钩装置应保持关闭并能承受其安全工作负荷;

.4 为使艇钩具备稳定性,释放装置应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传递到操作装置;

.5 锁定装置应设计成不会因吊钩负荷产生的力而转动开启;和

.6 如设有静水联锁,该联锁应在救生艇从水中被起吊时自动复位。

.7 该装置应具有两种脱开能力:正常脱开能力和有载脱开能力:

.7.1 正常脱开能力应在救生艇浮于水面时或吊艇钩未承受载荷时将救生艇脱开,而无需人工摘除艇钩钓或卸扣;和

.7.2 有载脱开能力应在吊艇钩受载荷时释放救生艇。应配备静水联锁或其他装置以确保在救生艇浮于水面之前,释放装置无法启动,该装置应设有静水压力联锁。如出现故障或救生艇未到达水面,应有静水联锁或类似设备的越控装置进行紧急释放。该联锁越控能力应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意外或过早使用时不致脱开。适当的保护应包括不属正常无载脱开要求的特殊机械保护,此外还有一个危险标志。该保护应能被一个有意施加的最小力破坏,例如打碎保护玻璃或透明盖。不应采用贴纸或细绳作为保护。为防止过早的有载脱开,释放装置的有载操作应要求操作者有多个有意的和持续的动作才能脱钩;

.8 为了防止救生艇在回收过程中的意外脱开,除非吊钩已经完全复位,否则该吊钩不得承受任何负荷,或手柄或安全销也不得回至复位位置,并且任何指示器不应指示释放装置已复位。每个吊站内还应张贴危险标示,提醒船员注意复位的正确方法;

.9 释放手柄、软轴或机械操作连接件的所有艇钩部件和救生艇内的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应使用耐海洋环境腐蚀的材料制成而无需涂覆或镀锌。艇钩的设计和制造公差须考虑使用寿命期间的预期磨损不会对其正常功能产生不利影响。机械操纵所使用的连接件应进行防水保护使其不暴露在外;

.10 释放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在系统就绪提升时,使船员能通过下列方法从艇内明确地做出判断:

.10.1 直接观察每一吊钩的可移动吊钩部分、或锁闭其中可移动吊钩段的吊钩部分已完全正确复位;或

.10.2 观察所装的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不可调指示器;或

.10.3 操作1个能确认每一吊钩中锁闭可移动吊钩段的装置已完全正确复位的机械指示器;

.11 应提供具有适当的文字警告标示,包括必需的色彩标志、象形图文和/或符号的清晰明了的操作须知。如采用彩色标志,则绿色应表示正确复位的吊钩,红色应表示不适当或不正确的复位危险;

.12释放控制标志应使用与其周围形成反差的颜色予以清晰标明;

.13 应配备吊起救生艇以脱开释放装置进行维护的设备;

.14救生艇释放装置的承载部件和固定结构接头的设计应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的安全因素6进行计算,救生艇的质量以满载乘员、燃油和属具计,并假定救生艇的质量在艇索间均匀分布,但对吊架装置的安全因数可取救生艇满载燃油和属具的质量加1000 kg;和

.15 静水联锁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应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6倍;

.16 操纵软轴设计的安全系数根据所用材料极限强度应不小于最大操作力的2.5倍;和

.17 如单根艇索和吊钩系统用于降放救生艇或同时使用一适当的艇索降放救助艇时,则4.4.7.6.7、4.4.7.6.8 和4.4.7.6.15的要求不必适用;对此类装置而言,只需做到释放救生艇或救助艇至其完全浮于水面即可。

4.4.7.7 每艘救生艇应在艇首附近, 设一装置以固定首缆。当被船在静水中以5kn速度拖航前进时, 该装置应使救生艇不会出现不安全性和不稳定性。

除了自由降落救生艇以外, 首缆固定装置应包括一脱开装置, 以使船在静水中以5kn速度向前航行时, 首缆能从救生艇内部脱开。

4.4.7.8 装有一固定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设备和单独安装天线的救生艇应配备使天线有效地安装和制牢在操作位置上的装置。

4.4.7.9 沿船舷降落的救生艇应设置便于救生艇降落和防止损坏所必不可少的滑橇和护舷材。

4.4.7.10 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灯。该灯应为白色, 在上半球体的所有方向上的光强不少于4.3cd, 连续运作不少于12h。如是闪光灯,在此12h的运作过程中, 该灯以均均的有效光强每分钟不少于50闪, 也不多于70闪。

4.4.7.11 救生艇内应装设一盏人工控制外部灯或一个光源, 提供照明不少于12h,使艇内人员能阅读救生须知和属具用法须知;但不准使用油灯作此用途。

4.4.7.12 人工控制的内照明灯应安装在救生艇的内部,其能连续工作至少12 h,并产生不小于0.5 cd的算术平均发光强度,以确保能阅读救生和属具须知;但油灯不得用于此目的。

4.4.8 救生艇属具

无论是本条规定, 还是4.4所要求的救生艇属具的所有各项都应采取绑扎在救生艇内, 并贮存在柜内或舱内; 贮存在托架内或类似的支架装置或其他适宜的方式系固于救生艇内。但是, 如果救生艇靠吊艇索降落, 艇钩应不加固定以供撑开救生艇。属具的系固方式应不致妨碍任何弃船步骤。各项救生艇属具应尽可能小巧轻便并应包装合适而紧凑。除另有说明者外, 每艘救生艇的正常属具应包括:

.1 自由降落救生艇除外,足够数量的可浮桨, 以供在平静海面划桨前进。所配备的每支桨应配齐桨架、桨叉或等效装置。桨架或桨叉应以短绳或链条系于艇上;

.2 带钩艇篙2支;

.3 可浮水瓢1只, 水桶2只;

.4 救生手册②1本;

.5 具有发光剂或适当照明装置的操舵罗经1只。在全封闭救生艇, 该罗经应固定在操舵位置;任何其他救生艇,该罗经必要时应配备1只罗经柜以保护它免受气候影响,并且应配备支架装置;

.6 适当尺度的海锚1只, 配有浸湿时还可用手紧握的耐震锚索1根。海锚、耐震锚索和收锚索的强度在一切海况中均应是适用的;

.7 有效的首缆2根, 其长度不小于从救生艇存放位置至最轻载航行水线距离的2倍或15m, 取其长者。自由降落救生艇的2根首缆应设置在救生艇的前端附近供备用。在其他救生艇上按4.4.7.7所要求的脱开装置相连的一根首缆应设在救生艇前端, 另一根应牢牢地系固在或靠近救生艇的前端供备用;

.8 太阳斧2把, 救生艇每端各1把;

.9 水密容器数个, 内装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3l 的淡水如4.1.5.1.19所述,其中每个人所需1 l 的淡水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海水除盐器来代替; 或者其中每个人所要2l 的淡水可用2天内能生产等量淡水的如4.4.7.5所述的人工逆渗透除盐器来代替;

.10 附有短绳的不锈水杓1个;

.11 不锈饮料量杯1个;

.12 如4.1.5.1.18所述的总数为救生艇额定乘员每个人不少于10000kJ的口粮, 口粮应保存于气密包装内并存放在水密容器内;

.13 符合3.1要求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4支;

.14 符合3.2要求的手持火焰信号6支;

.15 符合3.3要求的漂浮烟雾信号2支;

.16 适于摩氏通信的防水手电筒1只, 连同备用电池1副及备用灯炮1只, 装在水密容器内;

.17 日光信号镜1面, 包括与船舶和飞机通信用法须知;

.18 印在防水硬纸上, 或装在防水容器内的第V/16条所规定的救生信号图解说明表1张;

.19 哨笛或等效的音响号具1只;

.20 急救药包1套, 置于用后可盖紧的水密箱内;

.21 每个人配备的防晕船药至少足够48h的量和清洁袋1个;

.22 以短绳系于艇上的水手刀1把;

.23 开罐头刀3把;

.24 系有长度不小于30m浮索的可浮救生环2个;

.25 如果救生艇不是自动舀水的, 应为有效的舀水配备1只手摇泵;

.26 钓鱼用具1套;

.27 对发动机及其附件作小调整用的足够数量工具;

.28 适用扑灭油类火灾的经批准的手持灭火器③1具;

.29 控照灯1具, 具有垂直和水平扇面至少为6°, 所测的光强为2500cd, 连续工作不少于3h;

.30 有效的雷达反射器1具,除非救生艇内存放有一只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31 足供不少于救生艇额定乘员10%用的符合2.5要求的保温用具或2件, 取其大者; 及

.32 如主管机关在考虑该船所从事的航行性质与时间认为4.4.8.12和4.4.8.26所规定的属具为不必要者, 可准予免配。

4.4.9 救生艇标记

4.4.9.1 救生艇上应以明显字迹永久标明所适用的客船和/或货船救生艇的核准乘员数量。

4.4.9.2 救生艇所从属的船舶名称及船籍港应以粗体罗马字母标明于艇首两侧。

4.4.9.3识别救生艇所从属船舶和救生艇号码的标志, 应能从空中看清。


①参见IEC92-101。

②参见通过的IMO A.657决议《救生艇筏行动须知》。

③参见通过的IMO A.602决议《经修正的船用可携式灭火器导则》。

参考文件:

IMO决议:

1. Res.MSC.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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