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霖 王振宇律师:夏霖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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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3 1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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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宇律师:夏霖涉嫌诈骗罪案一审辩护词他们的想象不是被告人的罪行,夏霖无罪

综观全部案卷材料,本案给人最强烈的感觉可以被归纳为两个字,“想象”:处处充满了“有罪推定”,却无一点能够落实。

让想象重归想象吧,请把事实和正义还给夏霖。

请判决夏霖无罪。——王振宇律师

尊敬的合议庭:

夏霖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第一部分

这是一起被告人无罪却被强行起诉的案件

一、控方逻辑构建失败,用以指控夏霖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称:“2014年间,被告人夏霖以法院拍卖楼房、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学龙、方鹏、罗召奎及北京润泽天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

侦、控机关抽取、拣选、推测夏霖生活片段:夏霖赌博、夏霖借债、夏霖还款情况、夏霖家庭财产情况,试图构建出这样一套逻辑:夏霖欠下巨额赌债——夏霖虚构用途借款——夏霖将借款用于归还赌债和其它支出——夏霖没有能力还款。

但是,自2014年11月8日立案侦查、2015年5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12月2日提起公诉,直到2016年6月17日开庭审理,漫长的十七个月后,控方呈现到庭上的证据材料唯一可以证实的是:“夏霖借钱了”。

的确,“夏霖借钱了”。但除此之外,控方逻辑结构中的其它环节没有任何一项可以落实:关于“赌债”——夏霖欠了什么样的赌债?欠了谁、欠了多少赌债?不清楚。关于“归还赌债”——夏霖用借来的钱还赌债了么?还给了谁、还了多少赌债?不清楚。关于“等支出”——“等”包括什么?“支出多少”?不清楚……甚至,连指控的“犯罪数额”都不明确——夏霖一共骗取了多少财物?骗取了每个“被害人”多少财物?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基本“犯罪事实”仍然没能查清——或者这样表述会更加准确:已经查清夏霖没有犯罪事实。显然,这是一起不符合起诉条件,但人民检察院仍然强行提起公诉的案件。

二、夏霖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入罪反而会造成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夏霖涉案的四笔钱款往来,显然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存在诈骗罪所具有的侵犯公私财物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夏霖对王学龙的债务尚未到期,根本谈不上社会危害性;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王学龙声明与夏霖之间的钱款往来属民事行为,相信夏霖还款能力,不以刑事控告夏霖。夏霖一共向王学龙借了324万元人民币,归还了24万元。“剩下的300万再缓缓,我也同意了”。第6卷第111页》)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夏霖对罗召奎的债务尚未到期,根本谈不上社会危害性。经双方协商,罗召奎、夏霖于2014年11月7日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了还款进度:“100万元于11月16日还款,余数继续借贷三个月。”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夏霖与北京润泽天宇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处于正常履行状态,谈不上社会危害性;在立案侦查之后,北京润泽天宇基本索回了贷款。2014年8月14日,夏霖还款人民币85万元;2014年6月9日、7月7日,夏霖分两次共计还款人民币38.4万元;2014年10月13日,夏霖签字、北京中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承诺书》,约定夏霖于2014年10月15日归还本息;2014年11月21日,夏霖妻子林茹与北京中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年,租金3000元/月,租金及转租利润归于北京中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3日,夏霖妻子林茹还款人民币20万元。

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方鹏致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声明与夏霖之间的借款纯属民间借贷关系,自认与刑案无关。

以上四笔钱款往来,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前,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没有人受害、甚至没有人感到受害。因此,四位债权人无一对夏霖提出刑事控告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后,仍有两位债权人主动说明:那是我们朋友间的事儿——意思是,我们自己能解决,和您无关。

侦查机关的强行介入已经打断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私人往来,若法院也无视涉案债务尚未到期的事实、不顾债权人的意愿和要求,对夏霖定罪科刑,势必会削弱夏霖的还款能力,从而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危害结果。

第二部分

夏霖并未虚构借款用途

涉案的到期债务,无论夏霖是否虚构过借款用途,均不应受刑事追诉;涉案的到期债务,夏霖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只此两点,足以得出结论:夏霖无罪。更何况:夏霖确实存在对外投资、拥有对外债权。

《起诉书》称:“2014年间,被告人夏霖以法院拍卖楼房、投资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学龙、方鹏、罗召奎及北京润泽天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赌债等支出。”

《起诉书》的描述笼统而模糊,没有对夏霖四次涉嫌诈骗的“犯罪情节”加以区分。稍加分析,则不难发现其用意:“虚构借款用途——用以归还赌债”是控方遵循的、用以指控夏霖“民间借贷型诈骗犯罪”的逻辑框架。只有将四笔借贷搅和在一起,才能“拆东墙、补西墙”,在每笔借贷中抽出所需元素,搭配出符合控方逻辑的情节。

但是,当我们对每笔借贷进行逐一分析时,结论显而易见:夏霖每笔借贷,都不是“虚构借款用途——用以归还赌债”,也就是说:夏霖的每笔借贷,均非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而获取的。

一、对王学龙和罗召奎的债务未到期,无论夏霖是否“虚构用途”,均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

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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