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棍 中国古代刑法之 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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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3 1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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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圣贤不寂寞-头条号2019/12/800:01

中国古代时期,各类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被称作考讯,如果犯人不着问官就会变着花样反复摧残。在这种情况下,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成,被折磨得死去活来,结果伤残过重而致死或熬刑不过而屈招。

从有阶级以来,我国古代历代政企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专制。除皇帝以外,每个人没有独立的人权,上层统治者不允许下层统治,仍然有独立的权利,身居下层者也没有可以有效维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因此皇帝对待臣撩僚,官府,百姓都可以随意处置。这种对人的轻贱,是古代各级官府使用刑讯逼供的基本心态。同时在专制体制之下,各级官僚都是高高在上,不能做实际的调查研究,审理案件时只靠在公堂上获取口供,然后凭主观意向断案这种官僚处理欲诉的方式,必然要使用刑讯这一种最简单,最易见效的手段。

刑讯逼供的主要刑具是

棍棒

历代审讯犯人常用的刑具是拷打,拷打也叫拷锤或棒掠,所使用的兴趣主要是棍棒,打的数目有规定。经常是边问边打,把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不招工就将其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历史上记载最早接受棍棒教育的是秦代的李斯。

李斯被赵高诬陷谋反,最终被屈打成招,承认自己谋反不敢犯案,于是被判为死刑,腰斩于咸阳。

夹棍

很多人在影视作品上看到的,放在手指上的就是夹棍,这种刑法非常残酷,清代曾对这两种刑具加以限制。顺治17年1660年,朝廷下旨,凡是行衙门无真赃确证,及互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康熙4年,1665年下诏,凡审理强盗盗窃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后来又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坚持不吐真情,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夹棍。如果执行人滥用夹棍,要以故意违反法规受到追责。康熙9年1670年又下诏令凡是官员审问犯人不准用除夹棍之后,再使用其他刑具,对于妇女不准使用,孕妇不得使用。

火刑的使用并不是用火直接去烧。而是利用火的温度,把一些金属器物收热之后去烫。比如斧子,铲子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火点燃马粪,加上酸醋,利用大量的烟雾熏瞎人的眼睛。

脑箍

在古代刑具中始于头部的酷刑最为残忍,首当其冲的就是铁箍,这种刑具始于武则天时期。据唐史记载,“有铁圈笼头,当讯囚,全中下楔”。楔,就是在箍内的铁片或者木橛。清淡时期也有这种酷刑,取名为盼佳期。套在犯人的头上,两边各有皮带,用两个力气较大的差役一边一个用力一抽,铁箍自然收紧,不上三次抽能让人头晕脑胀,眼珠子爆出来。通常时间为一个半小时。

面条

面条这种刑法在清代时期有所记载,被称为二龙吐须。把面条作为刑具,让分人先饿肚子,然后吃两大碗非常粗的面条,煮的半生不熟。囚犯因为非常饥饿,很快将面条吃下去,然后再来逼供,如果犯人不招,就把犯人平放,用席子卷起来捆上绳子,然后倒立在门后。不到一会儿工夫,一根一根的面条竟会从耳鼻口中淌出。这样的酷刑比凌迟还要难受。

站砖块

站在砖块儿之上是一种针对女犯的刑罚。中国古代时期的妇女大多缠足,脚上的骨头发生畸变,不穿鞋不裹脚,根本无法站立。据《活地狱》第十八回记载,站上去不到半点钟,朱胡氏觉得自己身体好像很重,感到自己的双脚根本支撑不住,又过了一会儿,觉得自己的身体有几百斤重。再过一刻,竟有千斤之重。试问他那只缠过的脚如何承受得起,不过两腿发硬发抖,后来竟打抖起来,身子就有点歪斜,无奈两旁有人架住,不能随了自己,再站半天,只见他脸色改变,冷汗直流,下面的尿早就从裤管里淌出来了,等到放下来,他已经如同瘫子一样,摊在地下不能行走了。

除此之外,在古代的刑法中还有榨油,跪瓦片儿,利用烟,醋,重物压脚等,五花八门,想想就令人头皮发麻。

最后只能感慨现代社会就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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