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尸体 死刑犯的尸体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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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12 1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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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不想写此博文,但是看到,今天,曾成杰女儿的女儿向法院道歉,其目的就是尽快将其父亲的骨灰索要回来。看到此处,我们不仅潸然泪下。

对于当下的法律和国家,曾成杰是犯罪了。我们权且认为,曾成杰罪该当死。但是无论如何,法律是阻断不了父子亲情的吧!在曾成杰儿女的眼里,也许曾成杰一直是一位慈祥的父亲。

最早,我们看到,法院在微博中写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可以说,这样的回复,既不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更不符合人情常理!我们怀疑,更有理由追问,这是些什么素质的法官!为什么中国会产生如此低素质的法官!

而实际上,这个案子里面,孕育着另一个人权问题,死刑犯的尸体,是谁的权利客体。

一个人活着,他的身体属于自己,这毫无疑问。但是这个属于是所有权吗?中国的法律,到了这里,就变得非常的苍白!一般认为,在民法上,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是拥有所有权的,所有权孕育在人身权里面!是一种依法的处分权。但是这个问题,到了刑法领域,就不一定行的通,因为帮助自杀是犯罪的!如果生命健康权属于自己,那么自己真实的自杀而又无能实施时,为什么好心好意地帮助实施的人,反而成为了犯罪人呢?

一个人自然死亡或者意外死亡,如果没有遗嘱,其身体由其近亲属处理。近亲属可以捐献进行科学实验,也可以按风俗习惯瞻仰火化!这种处理,蕴含着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性!也就是说,自然法的规定性是不是这样的,一个人的尸体,其近亲属有处分权!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有火化条件的地区,尸体实行强制火化!因此说,在此种情况下,火化是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只是这种处分方式。国外提供冰冻保存尸体服务,以待日后有可能唤醒!自己在生前,可以要求这种服务,其近亲属在其死后,也可以要求这种服务。由此可见,尸体的自我处分性,与所有权是一致的。

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言外之意,法院应当火化尸体!但是,我们有理由怀疑,这样的规定,既不人道,也不科学!你可以将尸体移送至火化单位,限期近亲属火化。如果人家近亲属愿意出资火化,也省去了很多纳税人的钱。如果近亲属限期内没有火化,那么有关单位才有权力火化处理。

火化尸体之前,应该给近亲属瞻仰时间,人家近亲属无论如何也有瞻仰尸体的权利吧?在当前司法公信力如此的社会,你不让人家家属看看尸体,监督火化的全部过程,你说火化了,没有将器官移植或者出售给他人,谁信呀?有证据没有?

另外,假如我们在人身权中演化出处分身体及其器官的权利,我们不妨命名为处分权。那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能理解为剥夺被告的生命权,不能理解为剥夺被告的处分权。对不对?你不能说,死刑立即执行,其中包括剥夺处分权!

否则,《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就不会将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和经家属同意利用的,作为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的条件!

正是人对自身的身体与器官有处分权,才使这种处分权在当事人死亡后,延续到死者的近亲属身上,进一步使近亲属也继承了这种处分权!如果我们说,家属处分死者尸体是死者权利的自然延伸。那么,你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可以剥夺近亲属的这种自然权利!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才会有上述的司法解释!

另外,我们在刑事法律的含义中,也可以解释这个问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字面的意思,我们可以解释为,立即处死他,绝不可能含有处死他之后还要火化他,对不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剥夺了死刑犯家属依法处分其尸体的权利,绝对是对刑事法律的一种扩大解释!是对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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