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的作者是谁 尚书的政治文本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尚书》及其同类的文本在中国两千年中是一致的,几乎同出一人之手,这就使我们想到它的模式和作者的论证。 《尚书》中最大的论点 是各书来自天命。不论是《大禹谟》中“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商罪贯盈,天命诛之”,或《皋陶谟》中“天命有讨”,或《甘誓》中“天用剿绝其 命”,或《汤誓》“有夏多罪天命绝之”,或《汤诰》“天命明威,不敢赦”,《泰誓》“商罪贯盈,天命诛之”、“恭行天罚”等,出兵打仗是天命。
至于怎么证明是“天命在身”也是“天命”。如《大禹谟》中“皇天眷命,奄有四海,为天下君”,那是因为“天命有德”,《汤誓》“予畏上 帝,不敢不征”,周公在大诰中说“宁王遗我大宝龟,绍天明即命”,这种循环式的逻辑的要点是相互证明,永远是对的。因为,命题和结论相互证明,它是一切政 治的、宗教的自我绝对正确证明的手法。等到手握政权以后便以枪杆子来证明,不需任何对命题绞尽脑汁来提示了。这就是西方人所谓的“既成事实”,我们只不过 是在这些“天命”或“既成事实”上找出它的程序来。
《尚书》的诰是政治文本
一个政治文本有一个或多个政治目的。政治目的的简单性或复杂性规定了它的内容,但是它的内容也不是绝对的,比如说《甘誓》——因为它短,具有《尚书》中诰的特点,我们谨以《甘誓》为例。
一篇很短的檄文的目的就是对六卿说去消灭有扈氏。《甘誓》通篇除了编纂者说明甘誓之由来“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作甘誓”及题目“甘誓”外,通篇才八十 八字,这种奇短的檄文中,减去十九字的王的引言“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只剩六十九字,更适于西周时代以文化表述的简短化,请 看其文:
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天用剿绝其命
予惟恭行天之罚
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
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
予则孥戮汝
立定有扈罪名为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尔为反革命,尔为反政府——下面的罪名为真正罪名,“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御非其马之正”。
天要伐有扈氏,我为天命执行。你听我的话则荣宗耀祖,不听则死于家,还要杀你儿女。用现在的话来说:你是反革命,你反对政府,天要我来行罚。你又犯下不听命令、不行马政;你不听命,我要连诛你的儿女。
首先要指出被讨的人犯了的罪,这个或多个罪就是当时的、社会上一般通用的、人们必须接受的何者为罪,此处的语言是“威侮五行,怠弃三正”。“五行”是一 个自然律的概念,“三正”据《正义》为天、地、人,我们以为是祀、戎、卜,有些像武王讨纣时纣的罪名:“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昏弃其家国 ……”《史记·周本纪》。是一个社会文化的观念,违反了它们便可以被讨,罪及子女。一切的社会律法基本上都出于这两种:违反天、地、人和违反自然冥 冥中之天律,就要受到处罚,罪及子女。我们如果把它在历史中换为“反对天”如反对宗教的上帝;“反对地”如反对政治的权威或代表;“反对人”如反对刑事法 文,伤害亲属、父母、子女、邻居或任何社会一分子,在特别规定的法律之下的“人”的范围。我们这么说是因为如果有战争,那么人就可以被命令去职业化杀敌且 有荣誉,至于敌人是对是错,我是对是错则另当别论。此处所谓之“人”是一政权规定之“人”。有些政权规定某些人不是人,而“反”他们非但无罪且有功。《甘 誓》中的天、地、人、五行、三正就是一种特定的律法范畴,在许多的解释中可以随立法者的意愿,不需任何客观的论证。它并不只是中国上古时代的产物;它的范 畴的规定,中外古今在用,都行得通,不同的只是语言而已,并不涉及内容和它的使命。语言在这方面是可以随意应用的,它已被选择为一定的解释,不必根据某种 传统的意义或人们的理解。一经被用,人们即刻用另一种特定的含义来了解它,变成了双重或多重的语言,为大家所接受,一直到它失去了当时的规定的条件,为另 一种语义代替。它和正常的、一般的语言是并行而悖的,但同时也是并行不悖的。语言学至今还未对它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正因为任何脱离了历史学和社会学的一 个社会都有一定的双重语言或多重语言,为大家接受。在语言的分析中,一个同音同义的概念没有被分析出二重或多重意义的可能,但它确为人们习用而不疑。在历 史中这种可了解的双重或多重的惯例往往被它的时间性冲淡而被遗忘,于是双重或多重意义的语言复归于一。后人甚至不疑惑它的历史性和对立性。从这一方面来 看,历史是被歪曲的、被误解的,它的真相鲜为人知,正因为历史的文本极大多数是政治文本,人们都以为其中的道德、伦理是可以按字面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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