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无期徒刑就其本意来说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和劳动改造,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改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或者假释。根据以上规定,经过最大程度的减刑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至少服刑13年。
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无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释放,当然这种情况相对于减刑和假释来说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