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条件 取保候审的条件(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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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5 0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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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以上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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