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的保护,一直是立法的大原则,对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雇主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在劳动基准法及两性工作平等法皆有规定。
女性劳工的产假,原来在劳基法第五十条仅规定分娩产假八星期,以及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产假四星期二种。但在今年施行的两性工作平等法中,则增列了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个月流产者,雇主应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则给予产假五日。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但这项规定系指劳基法规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产假,而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产假,并无相关法令规定应予给薪,所以雇主并无给付劳工一星期及五日产假期间薪资的法定义务。
产假的立意,旨在给予母体休养生息的时间,所以期间内如遇例假、纪念节日及其它法定应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内,无庸扣除,雇主不须另外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