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胎儿而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接受赠等权利,其中最重要的还是胎儿保护权。这能够有效地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所有的这一切权利都不存在。那么,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两个例外:
1、在继承中胎儿的应留份额。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胎儿只有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形下,被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他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另一个方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也不排除母亲利用胎儿牟利犯罪情形。
因此,本着保护胎儿的目的,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二章第一节第十六条中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但是这种规定毕竟是模糊了,若胎儿出生前遭受了不法侵害,造成其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厘定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此外,对于胎儿享有的遗产继承权和受遗赠的权利,早在我国的《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中就有同类型的规定,并未在实质内容上有所变动。
胎儿为什么没有健康权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没有规定胎儿拥有健康权。笔者认为,需要相关制度需要进行完善。健康权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来充分发挥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作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的客体仅包括生理机能,并不包含心理机能,心理机能属于精神范畴,是人类大脑对客观实在的反映。胎儿的精神范畴是很难界定的。
因此,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例如一个发生在2008年的案例,驾驶出租车的胡某在没有交警的路口闯红灯行驶,由于刹车不及,在经过某菜市场时撞到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经认定胡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后王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分娩后发现孩子残疾,起因在于王某未治疗伤病所服用的药物所致。在这个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没有相应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胎儿不能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遭受的侵害是否能够得到救济产生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