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第一个内容:
当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论述了婚姻登记程序的缺陷。婚姻登记程序有三种情况:1。一方或双方未到现场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身份证进行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登记。
本条规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有四种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未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院将宣布婚姻无效;在其他情况下,由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方式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解释第二个内容:
配偶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的,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配偶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有效。
一方起诉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有效。
本文之所以使用“推定”一词,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或者不提前缴纳鉴定费,或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致使鉴定结论不能认定案件争议事实的,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既然起诉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不承认该证据,则应提供相关材料履行举证责任。对方既不认可一方的证据,也不配合亲子鉴定的,应当依法承担不作证的法律后果。
孩子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答:本条不包括子女,只有丈夫或妻子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如果丈夫提起诉讼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成年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该怎么办?
答:亲子鉴定不能强制,也不能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解读第三条: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父母双方都拒绝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谁来代表他们起诉?
答:法院指定代理人进行起诉。
这种诉讼是否有2年的诉讼时效?
答:赡养义务是持续性的,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你支持孩子成年后起诉父母索要赡养费吗?
答:已经成年的孩子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不应该得到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解读第四个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原因除外: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有法律义务赡养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的人,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婚姻关系期间,如果你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得到赡养的。该条规定了支持的两大理由,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条强调“严重损害”;第二项强调“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如果有一般扶养义务则不适用。
还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后,一方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和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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