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起事件受到了极大地关注,就是北京某商场4人抢夺一孩子的事件。
针对这起事件,可以看出国家舆情监控的反应速度是大大提升了,不仅第一时间进行舆论管控和删帖,而且在当日即通过市局成立专班进行复核,并通过“平安北京”发布情况通报,试图将舆论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而警方的回应的确够快,在第二天晚间即发布了情况通报,明确了事件的嫌疑人确系是“认错了儿媳和孩子”,并表示根据嫌疑人的描述,核对了涉案人的信息和监控录像,并由此确定了嫌疑人所述的“认错儿媳,报错孩子”论述真实可信,并对嫌疑人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进行了行政拘留,其中一人由于年事较高且罹患多种疾病,最终予以停止执行拘留。
通篇来看,警方的调查和通报确实够快,也比较严谨:
首先,核实了李某谋以往的家庭纠纷事实,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和、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
其次,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对嫌疑人后续回到商场运营部投诉工作人员“阻止其抢回孙子”的事实进行了查证。
第三,对李某谋儿媳和报警的张女士的长相进行了核实,证实事主张女士与李某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某儿媳本人;
第四,核实了相关的场所的视频,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进一步证实了嫌疑人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女士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综上,警方发布了情况通报,并表示事件正在进一步查证。
看到这则通报,薇父但愿这是真的,毕竟如果是一场误会当然是皆大欢喜,天下太平固然是翘首以盼。
然而,这则通报却并不让薇父感到泰然,因为它太过匆忙,是的,太过匆忙了。
整篇通报似乎都是在遵循这样一个假设,就是这几位嫌疑人确实是认错人了,因而所有的核实和举证,都是围绕着嫌疑人李某的证词:
1. 嫌疑人说自己的将当事人张女士错看成了自己的儿媳,所以警方就比对了李某某儿媳和张女士的相貌,发现确实有相似之处;
2. 嫌疑人说自己后续又返回了商场去找营运部投诉说工作人员组织自己抱回孙子,警方就调取录像并走访了当事人和目击者,确认了以上事实;
3. 嫌疑人说自己和儿媳有家庭纠纷,曾经报警数次,警方就核实了先关情况确认了以上事实。
然而,薇父认为,这份通报发布的还是有点太着急了。
因为但凡举证和复核案件,都不应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证据”为出发点,而应该以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处理办法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至少要让被害人心悦诚服,否则这就有过于草率结案,过于追求“维稳”的嫌疑,然而从通报来看,通篇未看到受害人的态度。
不光是受害人,即使是公众想必也会对嫌疑人的“解释”多有疑问:
1. 嫌疑人李某和自己的儿媳曾屡次发生矛盾,分别于2017年8月,2018年3月、7月、8月在北京报警求助。可见,双方至少在7、8月都有过一次接触,可见并不是和儿媳长期未见。
2. 李某后续在小区外蹲点发现和形似儿媳的张女士,便指示沙某某等上前抢夺孩子,而后沙某等在李某摔倒后不顾及李某,而是独自去追逐了张女士,并在商场电梯口欲将张女士的孩子抱走,在张女士强烈反抗求救后,某商户导购协助抢回了孩子,孩子被夺回后,沙某等立即离开了商场去找摔倒的李某。按照常理,一般帮朋友捉奸或者打架时,肯定会力求当事朋友在场进行指认,然而沙某、高某却在李某不在场的情况下,肆意抢走了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人的孩子,这是何等的猖狂和荒谬?
3. 李某辩称,下午1点多返回商场对运营部工作人员进行了投诉,然而这距离沙某和高某抢孩子已经过去了3个小时,如果真的是着急找孩子,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就去商场运营部投诉或是报警?况且,沙某等明知道孩子是被夺还给张女士,为何还要回去商场运营部找孩子?而不是继续和李某小区等张女士回家?
总之,案件的疑点仍然很多……
退一步讲,即使真的是“认错人”,也应该给予更具威慑力的处理意见,否则,这起事件就将给那些真正图谋不轨的人贩子提供一个极好的示范案例:只要前期戏码演足,哪怕抢孩子失手也可以用“认错人”为借口逃过一劫。
况且,一句认错了对于嫌疑人或许是天大的冤枉,但却给张女士及孩子造成了极大地心理创伤和阴影,给国庆佳节的安庆祥和气氛造成了极大地破坏,给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地不安定因素,试想,要是在争执过程中,张女士一方将嫌疑人打伤或者打死,那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而李某等人试图抢夺孩子的行为和目的,均是暴力夺走孩子并达成将尚处于哺乳期内的孩子夺回老家抚养的私欲,已然不仅仅是认错人引起的扰乱社会秩序事件。
试想,如果李某等人没有认错人,确实抢走了自己的孙子,那么就合理合法了么?对于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进行自私的抢夺,真的是疼爱子孙么?
因此,薇父认为对李某某、沙某某等4人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明显威慑力不够,对于凡是对涉及儿童抢夺、拐卖、拐骗的事件从严处理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安检,均应该势必按照“83严打”时期的标准,以绑架未遂进行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结合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应该积极协助受害人对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责令嫌疑人对受害人及社会进行公开道歉。
儿童安全案件无小事,必须从严、从重处罚,或许对于某些人或部门来说,息事宁人的“维稳”才是当前社会的第一要务,因而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尽量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从轻发落就成了执法定罪的第一准绳,这也是为什么这起案件的处置引起了社会极大地关注和不解的原因。
但愿,本期案件确实是场误会,但是,这种误会确实太荒谬、太扯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