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重大疾病是否需要告知做出了规定,近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了伴侣中有重大疾病的,应提前告知对方,那么,婚前重大疾病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看待婚前病史知情权?下面小编来说说。
婚前重大疾病的标准是什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其中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换言之,若伴侣有意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则配偶有权终止夫妻关系。
那么,什么样的重大疾病应该在婚前告知?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认为,要对不适合结婚或者有可能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损害的疾病进行界定限制。
如果疾病与婚姻家庭关系不大,也不会给婚姻当事人造成损害,不告知也不要紧。尤其考虑到老年人婚姻中,有些病无法界定重大不重大,告知可能有麻烦。
全国人大代表易家祥说,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自己只查到2007年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但保险疾病和临床疾病差异较大,在法律中需要对“重大疾病”的依据进行明确。此外,一些恶性肿瘤、癌症等重大疾病,如果治疗及时可以长期带癌生存,这些情况法律也要予以考虑。
一些与会人员还提出,在撤销婚姻的操作流程上,还应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由哪个主体来确定,明确究竟是在医院鉴定还是要进行专门的司法鉴定确诊之后,才能据此申请撤销婚姻。
如何看待婚前病史知情权生活中不少鲜活的案例,都证实了保障婚前病史知情权的重要性,因隐瞒遗传病导致夫妻不能要孩子、因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后双方背上沉重债务等事件,则更加常见。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患者也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毫不设防地和盘托出,一点一滴都得坦白,显然也极不可取。
并且,重大疾病是一个模糊概念,告知的边界在哪里,同样存在边界不清等问题。知情权与隐私保护,是一对必须兼顾的矛盾,但两者恰恰难以做到兼顾,即使是对影响重大的艾滋病,是否如实告知,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兼顾两者的一个办法是,通过列出具体的疾病名单的方式,划出一个必须告知的底线,同时也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
划出底线的主要目的,是以保护知情权为主,主要针对一些对婚姻影响重大的疾病,如《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当中规定的不适合结婚的几类疾病以及影响生育和对家庭经济构成重大压力的疾病,患病一方在结婚前必须告知,否则就应付出相应法律代价。
标明一个鼓励告知的上线,则主要是为了兼顾隐私保护。这类疾病对对方或可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比较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适合强制性地要求告知的,应该给予患病一方不告知的自由。对于上线不作必须达到的要求,但可以给予一定的道德约束。
在两个难以调和的矛盾之间,往往需要一个缓冲带,而上线与下线之间的这个空间,则可以成为婚前病史知情权和疾病隐私权之间的一个缓冲带。法律守底线,道德求上线,婚前病史告知方能兼顾好双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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