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徐峥执行导演的经典作《人再囧途之泰囧》在2013年的贺岁电影公映后,狂揽了12.67亿累计票房,一度位居那时候的国内电影史累计票房总冠军,尽管如今这一记录被一次又一次更新,可是那时候这一部电影造成的极大的关注度使其引来争议,影片的5家出品方及其电影导演徐峥被《人在囧途》的著作权方告上法院。
这次纠纷案在历经五年的两审以后总算拥有結果。最高法院评定《泰囧》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阿里影业、真乐道企业等判刑向《人在囧途》著作权方武汉市华旗影视传媒公司赔偿款五百万元。
据统计,彼此在《人在囧途》是不是为“著名产品”、被上诉人是不是不善运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信誉等层面存有质疑。
人民法院觉得在评定影片著作是不是归属于著名产品时,因为影片产品的文化艺术特性,非常是累计票房的高矮与营销方式、方式、自然环境、排期等有非常大危害,在评定影片著作是不是归属于著名产品时,不适合简易凭着累计票房的排行或是荣誉奖的是多少,只是应综合性调查众多要素等开展综合性分辨。因而《人在囧途》为”著名产品”。
而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著名产品独有名字“人在囧途”自身含意类似,另外《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导演、出演、出品方等在公布观点里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络,非常容易使观众们搞混错认,不善运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信誉,违背了反知识产权侵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有关要求。
针对许多观众们而言,她们确实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篇,促使《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前期就遭受了巨大的关心,在华旗公司早已下手开拍《人在囧途2》的状况下,毫无疑问对华旗公司的市场竞争权益有一定的危害。
华旗公司认为5被上诉人理应相互向其赔付一亿元,在其中含为此案开支的公证费用、差旅费等有效花费总共40406.70元。有关有效花费一部分,被上诉人尽管对其合理化、相关性提出异议,但仍未明确提出充足的原因,且针对有关单据的真实有效给予认同,因而一审人民法院针对华旗公司相关有效成本费用一部分给予全额的适用。华旗公司认为其理赔的根据关键为被上诉人盈利,可是华旗公司所递交的理赔金额层面的直接证据大多数为相关阿里影业企业财务赢利及影片《人再囧途之泰囧》累计票房收益等,并不可以也有力证明被上诉人因涉案人员个人行为盈利的金额,因而人民法院将依据五被上诉人涉案人员知识产权侵权个人行为的特性、延迟时间、危害范畴、主观性过失水平,酌情考虑明确赔付金额,华旗公司认为一亿元的赔付金额过高,未予全额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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