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觉得,3家被上诉人企业及黄家骝等15名企业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应用行骗方式 非法融资,其个人行为均已组成集资诈骗罪,且金额非常极大。
1月17日早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规公布判决被上诉人企业上海市快鹿项目投资(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宁东上海虹桥站小额贷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东上海虹桥站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被告黄家骝、韦炎平、周萌萌、徐琪(英国籍)等15人非法集资、不法消化吸收群众储蓄系列产品案子,对快鹿集团、东上海虹桥站小额贷款公司、东上海虹桥站融资担保公司各自以集资诈骗罪被判罚款RMB十五亿元、二亿人民币、二亿人民币。
此外,对黄家骝、韦炎平以集资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并罚款,对徐琪以集资诈骗罪、不法消化吸收群众储蓄罪两罪并罚被判刑期十三年,并罚款,对周萌萌等其他12名被告以集资诈骗罪各自被判刑期十五年至九年不一的酷刑,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