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
前不久,天津第三初级人民检察院(下称天津三中院)就北京市众得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众得企业)与万达广场彩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达广场企业)、新丽传媒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丽企业)、天津市金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狐企业)、岳龙刚(名字小岳岳),有关音乐创作《五环之歌》侵害《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做出最终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众得企业的诉请。
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
据了解,音乐《牡丹之歌》是由由乔羽做词,吕远、唐诃编曲的,是一首融合著作。该音乐的作词人乔羽曾将版权之财产权受权给乔方,而乔方则擅自将这歌的改编权、网络信息散播权等支配权受权给了众得企业。
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
上诉人提及的《牡丹之歌》实际上是影片《红牡丹》的主题歌。该著作《牡丹之歌》是音乐家吕远和词作家乔羽为蒋大为量身定做打造的一首經典优秀作品,这歌写作于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1981年。用心能够比照着听一听《牡丹之歌》、《五环之歌》及其《新五环之歌》,格调真是不必太像!
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
岳云鹏的艺人经纪人早已向新闻媒体表明,这事和小岳岳没有关系。原因有二:第一,岳云鹏把《牡丹之歌》改写为《五环之歌》,曾获得了原唱者蒋大为的批准。第二,《新五环之歌》是由美团外卖主打产品的第三方企业改写,彼此曾在合同书里确立表明小岳岳自己沒有著作权,也不辜负相对义务。
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
《五环之歌》火灾后,众得企业觉得小岳岳(原名岳龙刚)没经受权私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成《五环之歌》用以商业演出。另外由于这首歌《五环之歌》曾被作为影片《煎饼侠》的主题歌,因而项目投资拍攝影片的万达广场企业、新丽企业、金狐企业也被上诉人告到了法院,觉得她们四方组成侵权行为。
全文题目 【网络热点】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是什么原因 小岳岳起诉《五环之歌》侵权行为是真是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