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幼年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因生活艰难,带韩某改嫁到邻村一个姓朱的人家,韩某改姓朱。朱家有一个女儿朱某,比韩某小两岁,生得俊秀可爱,二人以兄妹相称,在生活中建立起深厚的感情。随着时间的流逝,韩某、朱某都长大成人,韩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一家科研所工作,朱某中专毕业后,成为一家医院的护士,眼看二人都已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父母很为他们的婚事着急。当韩某向父母提出想和妹妹朱某结婚的时候,立即遭到了父母的反对。他们认为,哥哥、妹妹结婚传出去会让外人笑话。韩某、朱某反复做父母思想工作,二位老人考虑到二人的幸福,最终还是同意。当韩某、朱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遭到拒绝。理由是继兄姐妹是拟制旁系血亲,在三亲等之内,属法律禁止结婚范围。韩某、朱某不服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决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主要是从优生学的角度考虑,血缘太近的亲属结婚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继兄弟姐妹虽然是拟制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并无血缘关系,不会影响子女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的精神,无血缘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要求结婚,应当允许。因此,韩某、朱某要求结婚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