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产假 各省晚育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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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4-15 07: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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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来看下各省晚育产假多少天。

各省晚育产假规定

  1、广东: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晚育的,增加15天;

  2、上海: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河南:基本产假98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4、重庆:2012年9月开始,重庆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期限由90天调整为98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2014年产假规定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需要申请产假的话应出示以下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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