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男性不算强奸,该如何保护男性?8月14日,西安中院官微发布了一起同性间强制猥亵案:被告人张亮(化名)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被判犯强制猥亵罪,一审获刑二年。男子性侵男性不算强奸,毕竟人身安全被侵犯,为何不已强奸罪入刑呢?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消息发布后,男性遭强暴为何不适用强奸罪这一问题再次引发讨论。性侵男性不算强奸,如果不算强奸,如何保护男性性权利?性侵男性不算强奸,看来男性安全越来越没保障了!
根据中国的刑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或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及其身心健康,对象不包括男性。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把男性的性权利列入刑事或行政的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学硕士张俏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多名法学专家、政协委员在公开场合提出,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男性受到侵犯危害程度不亚于女性受到侵犯,应该将男性列入强奸罪的被侵害对象范围。
同时,学界也有一些不同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则认为,随着修正案通过后,强制猥亵罪已经涵盖了对男性的性侵犯,暂时没有必要把男性也列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
男性被“强奸”屡现公开报道
在西安中院公布的上述案例中,张亮威胁同校男生王伟(化名),强行与其发生了肛交。事发后,王伟报警,并前往医院检査,被诊断为肛周及肛管软组织损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亮违背他人意志,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男性被“强奸”案件
2009年3月18日,河北石家庄两名男子抢劫“强奸”一位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仅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未被提及。
2010年10月24日,广东深圳一名保安酒后“强奸”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后两人私下解决。
2011年,42岁男子“强奸”18岁男同事并导致受害人轻伤一案宣判,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法制日报》报道称,这被认为是我国内地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法制日报》曾报道称,2013年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报告显示,男生被迫发生性行为是女生的2.2倍至2.3倍。而且,男性被迫发生性行为在我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猥亵罪侵犯对象从女性到“他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和强奸罪一样,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对象只能是女性,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该罪侵犯对象的范围发生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学硕士张俏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由原来的“妇女”改成了“他人”,这样就将14周岁以上的男性包括进来。若施害者在猥亵他人的同时,也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实际上造成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