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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哺乳期情况比较特殊,所以职业女性在哺乳期的一些工作和待遇是可以进行调整的。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2、从2012年4月28日正式实施,怀孕女职工如果在《规定》正式实施当日及之后生产的可享受98天产假,在之前生产的按照以前规定享受90天产假。
3、怀孕期间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晚育女职工,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7个工作日。
倡议: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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