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上许多医师不区分皮炎湿疹,经常把湿疹诊断为皮炎,因此有必要把皮炎湿疹的概念讲清楚。
皮炎的概念似乎比较好理解,皮肤有炎症即可称为皮炎。这实际上是一个组织病理学诊断,临床上作为皮肤病进行独立诊断并不合适。
目前皮炎湿疹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初步诊断为湿疹,再明确诊断为某种皮炎
比如接触性皮炎、特应性皮炎等皮炎在未能明确诊断以前多被诊断为湿疹。而一例最初诊断为湿疹的患者经多方查找病因,发现是由接触外界某物质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则应诊断为接触性皮炎。同样,如果一例最初诊断为湿疹的患者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典型的特应性皮炎特点,则应诊断为特应性皮炎。这一理论临床比较实用。
2.皮炎包含了湿疹 有人认为皮炎应包括所有皮肤炎症,如接触性致敏、感染等,而湿疹似应专指某种非感染性炎症。这种看法对于明确湿疹或皮炎的概念及关系并无实际帮助。
3.皮炎湿疹混用
许多学者对皮炎湿疹并不严格区分,皮炎湿疹共用的现象很多,如溢性皮炎义称为脂溢性湿疹;特应性皮炎又称为特应性湿疹。
为免避免混乱,更好地进行交流,我们建议依据湿疹的概念将病因或发病机制或临床特征明确的湿疹称为某某皮炎,否则则笼统地称为湿疹。待病因或发病机制或临床特征明确后再进一步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