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2期
我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时意大利旅客GABRIELLA MUNZI因运输国家禁止物品未向海关申报。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视为送达。
特此宣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海关
2019年1月24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
关菁维基字[2019]第001号
当事人:GABRIELLA MUNZI
国籍:意大利
护照号码:YA2734371
2016年3月29日,双方委托北京中外运物流中心向我海关申报47件海运出口的国内杂物。经调查,运出境的两个凳子和一个挂钟是国家限制的物品;四枚松科贝壳和五枚珊瑚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国家禁止出境。上述物品均未向海关申报。
上述行为有物证、书证等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申报限制类物品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决定没收上述违禁物品。
当事人应当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о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