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在美国 周立波胜诉在美国带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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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05 2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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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诈骗犯罪辩护人、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防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我不喜欢本人,对他所说的“海派清口”也没多大兴趣。本文想讨论:一、案件经过。第二,程序正义不是放纵犯罪,而是遏制公权力的滥用。第三,律师的专业性无论如何都是。虽然大环境无法改变,但是依靠律师的专业水平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的反转,从重罪到无罪,从腐朽到神奇。第四,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必须指出,非法证据不一定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是在取证手段上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例如,在周立波的案例中,装有子弹的枪支和毒品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完全排除,确实不利于惩治犯罪。岂不是让显而易见的嫌疑人逍遥法外?但如果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作为定罪的证据,则是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此时,立法者面临着一个选择:牺牲部分实体正义来维护程序正义?还是牺牲一部分程序正义,容忍一定程度的公权力扩张来对抗个人?

美国立法者选择了前者。不仅排除了非法程序直接收集的证据,也排除了以非法证据为线索依法收集的衍生证据。证据法把前者比作“毒树”,把后者比作“毒树之果”。

排除毒树果实规则最早由法兰克福大法官于1939年提出,1960年由美国最高法院确立。比如刑讯逼供获取贩毒口供就是一棵毒树;以此口供为线索,藏毒处查获的毒品就是毒树的果实。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毒树有毒,并将其排除在法律证据之外,但不同国家对毒树的果实是否有毒有不同的看法。英国属于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不排除毒树果实但限制使用的模式。但美国采取了砍树弃果的模式,彻底消灭了毒树的果实。

很多人会有一个强烈的疑问,美国立法者为什么选择这种证据制度?难道不是放纵犯罪,太容易得到空?美国立法者真的这么蠢吗?在周立波的案件中,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的物证是客观存在的,但周立波却能成功逃脱如此明显的罪行。但如果仅仅是获取口供的程序违法,那么根据口供线索获取的物证就不能成为定罪的证据,这会让很多人无法接受。

表面上看,美国的证据制度太容易纵容犯罪。只要办案机关存在程序性缺陷,获得的证据就会被排除在外,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但其实美国立法者并不傻。他们追求更高层次的正义,而牺牲了个人的正义。

在美国立法者眼中,滥用公权力的危害性远大于放纵个人犯罪的危害性。所以宁可放过个别违法者,也不要破坏整体价值。他们认为,采用毒树的果实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腐败。面对公共权力,个人永远是弱势的一方。只有严格限制公共权力,才能保证每个普通人免于恐惧。

从长远来看,保护普通民众不受公权力滥用的正义大于牺牲个人正义的损失。即使一个案件可能存在不公正,我们也宁愿选择不正当的案件,也不愿选择滥用强大公权力所造成的危害。这种“宁纵不废”的选择,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冤枉好人比纵容坏人危害更大。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不公正的审判甚至有十多种罪行。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但就像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破坏了法律,就像污染了水源。”。从遭受冤假错案的当事人的感受来看,一位在《错案发生的原因:导致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中经历过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遭受冤假错案的感受相当于被活埋。可见错案对当事人和社会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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