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款规定,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时,无论保险船舶是满载、半载、空装载、租赁还是未租赁,被保险人都应全额支付保险金额。可以看出,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运费保险被视为船舶的增值保险,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密切相关。在船舶全损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只能通过证明船舶的实际或推定全损向运费保险人要求全额运费赔偿,而不能证明风险运费金额。
第2款规定,在确定危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时,应以船体和机械的危险价值作为船舶的修理价值,不应考虑危险船舶的损坏或解体价值或沉船。这一规定与现行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完全相同。
第3款规定,如果被保险船舶被推定为完全损坏,但船体及其机械保险被视为部分损失索赔,保险人不承担本条规定的任何责任。这一规定是保险人对Petr~M.Nomi~sLtd.v.Robe~mn案判决结果不满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危险船舶发生火灾和爆炸,修理费用超过船舶的危险价值,可以构成推定全损。尽管如此,船东选择修理船只,并向船只保险公司索赔部分损失。然而,船东要求498被保险人赔偿推定全损运费,理由是该船构成推定全损。货运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船东没有发出委付通知。贵族院裁定运费保险人败诉,因为根据英国1906年第60条,船舶已构成推定全损,是否有委付通知对被保险人主张推定全损运费没有影响。运费保险人对此判决不满,故在未来运费保险单中增加了本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