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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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9 08: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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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要求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当年首次确认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15%抵扣政策适用情况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如果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查询到相应信息,则应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性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报关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获取注明两个支付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时,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系统审核一致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报关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审核结果不一致、缺失、重复、滞留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或缺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与海关完税凭证原件核对。如果纳税人数据采集有误,修改后会重新审核对比数据;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票证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对审核比对结果为重复编号的完税凭证进行核销。经核实,如果海关缴款书票证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对于审核比对结果滞留的海关支付凭证,可以继续参与审核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对。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本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栏和第五栏“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无税金额”对应的“本期数”栏中。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宣布。

附件:

关于适用15%加扣除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9日

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的规定,申请15%加扣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交哪些资料?

近日,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公告》。从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加征扣除15%的政策。根据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公告第87号要求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今年首次申请15%加扣政策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关于适用15%加扣政策的说明》。其他仍适用10%加抵扣政策的纳税人将按照现行规定继续适用该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7号公告,纳税人在以后几年是否继续适用15%加抵扣政策,需要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进行计算确定。已提交15%加扣政策申请声明并享受15%加扣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2019年和2020年的销售额分别在2020年和2021年继续申请。符合要求的,需提交当年首次申请时的《申请15%加扣税政策声明》。

三.如果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没有查询到相应的信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提供了哪些方式?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未查询到相应信息的,可以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申请审核比对。

4.审核对比异常的海关付款单申请数据修改或检查有时间限制吗?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先比对后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于审计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缺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在审计结果产生后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与原海关缴款书核对,逾期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本公告实施前,因超过180日期限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实而无法抵扣的纳税人,可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实,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5.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代开。需要注意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自愿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已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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