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上交所发布了《科技创新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和《科技创新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明确了保荐人基于科技创新板定位,推荐企业在科技创新板发行上市。主办单位应优先考虑以下企业: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为了增强科技创新板的包容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规则》以市值为核心,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R&D投资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设定了一系列上市标准,包括一般上市标准、适用于红筹股企业的上市标准、适用于有投票权差异的发行人的上市标准。发行人应选择特定的上市标准。
《审计问答》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合适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逐项说明发行人选择上市标准的适用理由。应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外部股权融资和国内外市场可比公司的估值来解释估计市值指数。
关于发行人申请变更上市标准的处理,《审计问答》明确表示,在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查会议之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不再符合报告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保荐机构应当核实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对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