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5日”附近,记者走访了几家银行网点,发现银保渠道存在诸多销售混乱现象,如保险产品关键信息介绍明显不足、炒作停售、代客户复制风险警示等。
去年11月,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了《案例对案例:侵犯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分析》,列举了6个典型案例,其中一半与误导消费者和销售人员非法销售保险产品有关。
到期付款期通知不充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银行理财经理对其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支付期限和到期时间的描述不准确。
在一家银行网点,记者作为投资者咨询保险产品。财务经理告诉记者:“有一个保险产品,复利,年化收益率4.2%左右,已经交了三年了。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来规划自己每年支付多少。”
但我们记者查看保险合同,发现是“交三包十保”的产品,而上述财务经理只说“忘了介绍”。
目前商业银行代销的产品中,六年交三年保险,十年交三年保险,十五年交五年保险是非常常见的。换句话说,期限是保险产品的必备信息之一,也是投资者在决定购买之前应该充分了解的信息。
记者走访银行网点时发现,在引入产品投放方式和年化预期收益率后,不少银行理财经理模糊了支付期限、到期时间、退保损失等关键信息。
中国保监会近日通报的2018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显示,人身保险中销售纠纷依然突出,占寿险公司投诉总数的42.63%。投诉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限及未按时赔付后果、未充分告知终止损失及到期赔付期限、虚假宣传等问题。
炒作“停止销售”,玩饥饿营销
许多银行员工在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销售信息时存在严重误导行为,包括利用“二杀”、“国急”、“限时”等术语从事饥饿营销,发布“保本保息”、“复利积累”等信息,试图将保险产品与其他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混淆,曲解政策或产品条款。还有银行员工在《证券日报》记者咨询保险产品时宣传“卖马上就要停了”,急着卖。
近日,居住在北京朝阳区的杜女士告诉本报记者,春节前,她在朋友圈看到一些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保底收入”,并认为自己购买了此类产品。结果春节过后,银行员工发朋友圈宣传类似产品。经过仔细询问,他得知这个产品是他春节前买的。
对此,上述银行员工向杜女士解释:“这款产品是应我们客户的要求重新推出的。”
根据《寿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保险产品即将停止销售,但尚未停止销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欺骗行为。此外,即使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地区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根据《人寿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得通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来宣传和误导销售。
杜女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我无法判断‘停售’是否是捏造的假新闻,但‘停售’的宣传确实对我的保险有所贡献,觉得我被误导了。”
此外,销售过程中还有其他违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客户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并通过要求客户复制风险提示来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要由客户逐一签字确认。但最近《证券日报》记者在一家股份制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遇到“风险提示”等内容被复制,只留下一个签名自己填写的情况。对此,财务经理的解释是“节省时间”。
另外,全国各地都有“双录”走过场,甚至没有“双录”。近日,银监会宜春监管分局2019年1号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显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部分寄售保险业务未实行“双备案”被罚款20万元。除了认真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复制风险警示、签字确认外,积极配合“双记录”是投保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