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9年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风险程度实施食品生产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确定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需要,制定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则自动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通则和细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认证、查询等全过程在线处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并在其官网上公布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和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库。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首先取得营业执照和其他合法主体资格,并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