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9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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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01: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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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微企业实施包容性减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遣的职工人数。所指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开始+赛季结束)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在税额50%以内减免。

4.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科技型企业创业条件的规定,将“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总资产和年销售额”

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已完成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已投资2年,且符合本通知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减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免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要责任,把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部署,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方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便利性,确保纳税人和纳税人切实享受减税、减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季度末)/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上述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

从2019年开始,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按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照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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