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 科创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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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2-05 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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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标准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符合科技创新板的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具有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主要依靠核心技术进行生产经营、经营模式稳定、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好、成长性强的企业。

注:到目前为止,从行业分布来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的企业相对较多。

根据专业判断,涉及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1。新能源汽车高端产业链、电动汽车电池系统、电动驱动系统、充电模块等系统、热管理、轻量化、汽车电子等领域。

2.无人驾驶产业链,包括感知、决策和执行,如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精度地图、算法模型、电子刹车、电子驾驶。

3.新能源产业链,可能包括光伏、风电、氢能、UHV、氢储运、锂电池、燃料电池等。

4、医药行业,风口之上。创新药物、高端仿制药、细胞疗法、基因测序等。覆盖范围很广。

5.半导体产业链。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设备制造商。困难重重,急需支持。

6.军工很广。

7.高端制造业、新兴产业核心部件、OLED设备等。龙头企业细分需要市场挖掘。

8.AI,机器人。

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健全、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注:3年是硬性指标,需要注意。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发行人的基本会计工作准则、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的经营效率、法律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验证报告。

发行人业务完整,有能力独立持续地直接面向市场经营;

(一)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组织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横向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无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有权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争议。

(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争议。、重大债务风险、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或者已经或将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未发生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没有明确结论的。

列表索引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推荐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累计R&D投资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累计净现金流量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5)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市场较大空,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医药行业的企业需要至少有一种核心产品被批准进行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技创新板定位的企业应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和相应的条件。

前款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价值。

本所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自主研发、技术国际领先、在同行业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但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股企业,其市值和财务指标至少应符合以下上市标准之一。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推荐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之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上市推荐书中应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场价值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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