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5号公告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公布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如下:
1。回国服务的留学生将以现金购买一辆国内自用汽车,长期在中国定居的专家进口的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由指定厂家生产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的带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买挂车的车辆购置税减半。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降低挂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移动医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残奥会组委会购买的新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原公安现役部队、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