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海南2018年新限购政策
3月31日中午,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海南省房地产市场限购政策,坚持“房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具体通知解读请往下看:
1.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坚持房屋是为了居住而不是为了投机的取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所有人都能住,都有地方住”。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区分中央和地方权力,实行差异化调控。”。
党的七大提出:“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促进从住到住的进步”。
刘次贵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海南要“不做房地产加工厂”,制定全面、精准的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省长沈晓明提出,本省居民的基本需求由政府保障,投资需求由体制限制,省外的享受需求由市场调节,以促进海南房地产转型升级。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遏制炒风。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防止大起大落,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社保局、海口中央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省住建部
2.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为了让当地居民分享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成果,增强获取感,通知要求各市、县及相关单位认真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制性商品房、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3.未在我省登记的家庭只能在我省购买一套住房。具体住房项目有哪些?与之前的限购政策有什么区别?
答:住房包括商品房(普通住房、高档公寓、低层公寓、服务式公寓)、产权式酒店客房、经济适用房,包括新房、二手房。
我省原限购政策是,我省非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即一人可以购买一套住房,但现在统一调整为一户购买一套住房。
4.华中生态核心区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建成的商品房,只能卖给本市(县)的住户。这个市(县)有哪些户?
答:2017年9月23日,省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中国海南美丽篇章的决定》,提出永久停止中部生态核心区新出口房地产项目开发。9月28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两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傅穹〔2017〕76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
为此,《通知》明确规定,“在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四个中央生态核心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只能出售给本市(县)的住户”。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对市(县)户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市(县)户籍户、在市(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60个月以上的非市(县)户籍户、省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5、《通知》下发后购买的住房,5年内是否禁止转让?之前购买的房屋会受到影响吗?
答:通知下发后新购买的房屋,包括本省户籍的家庭、本省非户籍的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房屋,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本通知发布前已购住房不受新政策影响,按照省住建厅等单位发布的《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房的通知》(琼房建〔2017〕96号)及市、县政府关于限制住房转让的规定执行。
6.限购政策在哪些领域实施?
答:指海口、三亚、琼海、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等已出台限购政策的指定限购区域。
7.新限购政策和信贷政策具体实施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8年3月30日(通知下发之日)以后,未在本省登记的家庭购买限制区域内的房屋,将缴纳一至两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统一增加至累计60个月以上。
同时,2018年3月30日后,非居民家庭在我省购房时,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2018年3月30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但未在网上签订备案的家庭,可凭首付款的完税证明、税务发票或有效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明材料,继续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手续,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8.本省非居民家庭可以缴纳或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吗?
答:未在本省登记的家庭,缴纳或补办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不能购房。
9.用假证件,假社保,假税收的手段买房怎么办?
答:一旦发现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虚假社保、虚假税收等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的,将在网上备案取消购房合同,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上签约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法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销售?
答:根据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琼价飞管[2017]675号)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备案或超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将依据法律法规、不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行销售备案表等行政措施进行严肃查处, 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停止发放售后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
11、利用各种虚假宣传和虚假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如何处理?
答:房管(房建)、土地、物价、工商、税务、银行监管、网络信息等部门,会根据职责对利用各种虚假宣传、虚假信息炒作扰乱房地产市场的人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原始策略:
关于做好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通知
琼房建[2018]81号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七大精神,坚持“房是为了住,不是为了炒”,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做好住房保障和供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结合的住房制度,通过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限制类商品房、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从住到住的进步,各市、县及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其次,限制投机性购买
严格住房资格审查,我省非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华中四大生态核心区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建成的商品房,只能卖给本市(县)的住户。
第三,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
我省非户籍家庭在我省购买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四,调整限制转让和限制购买的政策
本通知下发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本省非户籍家庭需要为至少一名在我省居住60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提供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证明,在限购政策实施地区购买住房。
V.价格记录管理
商品房价格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提高备案价格;备案价格的调整应当重新备案。对违反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制度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规避限购政策购房的个人,一经发现,将取消购房合同并在网上签字备案,5年内不得在我省购房。对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网上签约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在我省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对违法销售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撤销备案,5年内禁止在我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七、实施调控的主要责任
市县政府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主体。对于未落实控制目标的市县,应要求省政府追究市县主要负责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扣除下半年和次年的土地供应指标和商品住宅规划建设规模,直至暂停土地供应和建设申请。政府工作人员协助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或者购房资格审查不严格的,予以开除公职,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加强监测预警、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市、县房地产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统计、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商品房成交量和价格波动的监测和预警,并会同宣传、维稳、网络信息、公安、工商等部门加强舆论监督和舆论引导,加大对虚假宣传和虚假信息的查处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