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凝聚全社会力量,加强对农村振兴人才的支持
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必须突破人才瓶颈。要把人力资本的发展放在首位,打通智力、技术、管理向农村的渠道,培养更多的本土人才,聚集世界各地的人才使用。
(一)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通过灵活的教育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参与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创新培训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各地开展农民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试点。
(二)加强农村专业人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推进人才管理职能部门分权,保障和落实基层用人单位自主权。推动农村教师“县管校聘”。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计划,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支持地方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综合利用教育培训资源,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农村振兴培养专门人才。支持和培养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农村手工艺人、文化人才和非遗传传承人。
(3)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支撑作用。全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挂职、兼职、脱产到乡镇企业的创新创业体系,保障他们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深入实施优秀农业科研人才工程和优秀青年农业科学家工程。在明确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以知识价值为导向,完善种业等领域科研人员的分配政策。探索公益性和商业性农业技术推广一体化发展机制,允许农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获得合理报酬。全面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专项计划。
(四)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术人才等。,通过在农村志愿服务、投资产业、在农村承接项目、行医办学、捐赠款物、提供法律服务等方式为农村振兴事业服务。研究并制定管理措施,允许合格的公职人员在其家乡工作。吸引更多人才加入现代农业,培养新型农民。加快制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参与农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配套设施建设补贴、减税免税、土地使用等配套政策,明确政策界限,保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众组织的优势和优势,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文明建设和农村弱势群体关怀方面的积极作用。实施“妇女行动”振兴农村。加强对农村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使其成为农村振兴的建设性力量。
(5)创新农村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建立自主培训与人才引进、教育、技能培训、实践培训等方式并举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建立城乡、地区、学校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机制。全面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人员定期服务农村的机制。研究制定鼓励城市专业人员参与农村振兴的政策。
十一、开辟投融资渠道,加强农村振兴投资保障
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必须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要完善投资保障体系,创新投融资机制,加快形成金融优先保障、金融倾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确保投资不断加强,总量不断增加。
(一)确保财政投入的持续增长。建立健全实施农村振兴战略的财政投入保障体系,加大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力度,确保财政投入与农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推进产业间资本整合和产业间资本统筹,增加地方自主统筹空,加快建立涉农资金整体整合长效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煽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村振兴的投入。充分发挥国家农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通过财政担保率补贴和奖励替代补贴,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强化担保融资的信用增级功能,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农村振兴。支持地方政府发行普通债券,支持农村振兴和扶贫领域的公益项目。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鼓励地方政府试点发行项目融资、自平衡收益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效益的农村公益项目建设。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不得以振兴农村为名,违反法律法规变相借钱。
(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调整和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和农村投资比重。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复垦,着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措施,建立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指标等新增耕地指标省际调整机制,通过支出预算将全部收益用于巩固扶贫成果、支持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推动一案一议讨论,鼓励农民投资建设直接惠及自己的农村基础设施,让农民更多地参与建设管理和保护。
(3)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完善适合农业和农村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多元化金融需求。要加强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防止由现实走向空洞的倾向,严格控制风险,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振兴的能力和水平。抓紧出台农村振兴金融服务指南。加大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村振兴的支持力度。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振兴中的职责,加强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加大对农村振兴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保持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数量的整体稳定,改善农村银行准入条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为农村振兴服务。普惠金融应以农村为重点。推动出台对非存款贷款机构的规定。制定金融机构服务农村振兴的考核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进一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利)”试点。完善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强化地方政府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责任。
十二、坚持和完善党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领导
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安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对实施农村振兴战略重大意义的认识,真正把实施农村振兴战略放在首位,落实党管农村工作的要求。
(一)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工农业齐抓、城乡齐抓的原则,体现农业和农村各方面优先发展的原则。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建立和落实农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落实中央统筹省内市县的工作机制。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注重农村振兴。县委书记要努力做好“三农”工作,做农村振兴的“第一线统帅”。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加强资源要素和制度供给支持,做好协调工作,形成振兴农村的合力。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工作机构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做好党的农村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充分发挥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引导、实施推进、监督检查等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推进农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进展情况。建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农村振兴战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根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要求和新时期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党内条例的形式明确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传统、要求和政策,明确加强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工作范围和对象、主要任务、机构职责、队伍建设等。,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农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三农”工作队伍建设。要以理解农业、热爱农村和农民为基本要求,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干部的培训、装备、管理和使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要了解和掌握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分管领导要真正成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的专家。制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全面提高“三农”干部的能力和水平。拓宽县级“三农”工作部门和乡镇干部的来源渠道。农村一线工作锻炼被视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业绩突出的干部,形成人才流向农村基层一线的就业导向。
(4)加强农村振兴规划的指导。制定《全国农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明确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2022年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目标任务,细化务实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部署一批重大工程、重大规划和重大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振兴农村的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或计划。加强各类规划的整体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多元调控的规划体系。根据发展现状和需求,有序推进农村振兴,加快有条件的村庄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对于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村庄,要统筹保护和发展;对于生活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的村庄,应努力实施生态移民。
(5)加强农村振兴的法律保障。抓紧研究制定农村振兴法,将有效的农村振兴政策法制化,充分发挥立法在农村振兴中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推进食品安全立法。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农村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促进农村振兴。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和数据开发应用。
(六)营造振兴农村的良好氛围。巩固全党全社会振兴农村的强大合力,在各地宣传党振兴农村的方针政策和丰富实践,振奋基层干部群众精神。建立农村振兴专家决策咨询系统,组织智库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农村振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讲述中国农村振兴的好故事,向世界贡献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项目。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迎难而上,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胜利,夺取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