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今年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重大疾病医疗等专项费用的扣除,合理减轻负担,鼓励劳动群众增收。收入和繁荣。”那么起征点会提高多少,什么时候提高?这是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全面改革,也将迎来根本性的变化。那么,这些调整什么时候实施呢?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抵扣及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2018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实际赚取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抵扣统一执行5000元/月的相关政策问题。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而一些减税政策,如将费用(俗称“门槛”)降至每月5000元,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首先实施,旨在尽快释放改革红利。
10月1日,“个税起征点”上调至5000元。税金怎么算?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将从月收入额中扣除5000元,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依法确定。税金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不再扣除附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
两个部门的《通知》对提前5000元落实“起点”作了具体规定。对于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统一实行5000元/月的费用扣除,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2018年9月30日前(含)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执行费用扣除。
如何理解这个规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分析了双重减税的情况:“2018年第四季度,两个部门下发的文件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这是新税法实施的第一步。这项政策的要点是:
一是将原来每月3500元的减费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
二、新税率表适用。因为新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之间的税率差距,也就是说同样的收入按照原来的税率表征收更高的税率,所以应用新税率表后可能会降低税率。
这两项政策通过增加扣除额和降低税率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查看最新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的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请注意,税率表中有一列称为“快速扣除”。快速扣除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不同层次税额计算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的数据。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快速扣除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扣除
如何根据这个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事实上,8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立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教大家如何计算:“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次改革的减税效果,我在这里举个例子:
纳税人月工资收入15000元的,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扣除额,然后扣除现有的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险等扣除额,也可以扣除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额。如果不考虑我们之前已有的扣款项目和这个新的特殊附加扣款,我们只考虑一个项目,就是费用的基本扣款。根据现行税法,我们每月需要缴纳1870元的税款。计算公式是从3500元的起征点扣除1.5万元的收入,再乘以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5%,减去快扣1005元,最后要交1870元的税。这是按现行税法计算。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你只需要缴纳790元。计算公式是月收入15000元减去提高起征点5000元,再乘以相应的10%的税率,减去快速扣除,即210元,最后是790元。现行税法与修改后的税法对比后,每月减征1080元,税负减轻58%。如果我们考虑其他扣除项目和这个新增加的特别附加扣除项目,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李强调,从十月一日起,不仅“门槛”的提高会给个人带来减税,低档次税率的扩大也会给中低收入人群带来直观的减税效果。新税法扩大了3%、10%和20%的低税率水平,将3%的税率水平提高了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从1500元提高到3000元),原税率为10%。一些收入的税率降低到3%;10%的税率大幅扩大,原税率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和原税率25%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下调至10%。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降为20%。
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特殊附加扣除何时实施,会有明显的减税效果吗?
新税法在提高综合收入基本扣除标准的同时,明确将继续执行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项目,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包含在特别附加扣除中,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备受关注。因为这个规定的实际操作比较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来规定,实施必须有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新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特殊附加扣除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特殊附加抵扣,如何确定标准,手续是否会繁琐,税收负担是否能有效减轻?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了纳税人一个“定心丸”:
“在确保从10月1日起基本扣除标准从3500元如期提高到5000元,并实行新的税率表的同时,要抓紧研究儿童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养老费用六项特殊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所得额在基本成本标准的基础上减少。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负,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特殊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将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于明年1月1日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将动态调整。"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审计长刘丽坚表示,在《关于六项特别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的规定》颁布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在具体操作中,进行以下初步考虑:
第一,申报后可以扣除。纳税人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可以享受抵扣。申报时尽量减少报送数据,简化纳税流程,尽量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凭证。
第二,可以提前享受。个人也可以向单位提供特殊的附加扣款信息。每月发放工资和代扣个人税款时,单位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让大家在每月预缴中享受改革红利。
第三,退税可以不抵扣。如果你不告诉单位你的相关信息,也不享受代扣代缴和提前还款,不用担心,第二年就可以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会提供快捷、方便、安全的退税服务。
第四,多方信息共享。此次税制改革,税务部门将与多个部门共享第三方信息,检查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在网上跑,让纳税人少在路上跑”。
李建议,根据公平、简便的原则,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检查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遵从成本。此外,还可以考虑对特殊扣除项目设定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既保证了纳税人纳税的便利性,又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一般来说,专项附加扣除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征求公众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态调整,是保证税收公平的有力措施。
税制改革是减税,但由于社保征管机构改革等因素,会抵消减税效果,反而减少收入吗?
除了税制改革之外,社会保障征管机构的改革最近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根据中央政府的决策,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职责将移交给税务机关。今年12月10日前,完成社会保险费的转移交接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职责。从201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统一征收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先转移的非税收入。
一些企业和个人担心,虽然减轻了税收负担,但社会保险费转移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会不会因为征收管理更加严格而加重负担,反而降低工资?
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此次改革是要构建责任明确、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性强、便捷性强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体系和机制,这将有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整体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为研究和推动及时提高缴费比例、推进非税收入法制化奠定良好基础。
关于是否会增加负担的问题,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会议强调,目前,国家有许多积累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在社保征缴机构改革到位之前,各地要保持现有征缴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整体不增加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提高。”
10月1日将实施两项过渡性政策,即提高工资收入“门槛”和适用新税率表,以及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适用新税率表,使纳税人提前享受改革红利。据悉,税务机关正在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准备升级信息系统、培训辅导税务人员等。国家税务总局审计长刘丽坚提醒大家:
“10月1日以后,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工资时,扣缴税款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实行新的5000元收费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让我们的员工享受改革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