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2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账户开立和使用,现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银行、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以下简称存款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回收的账户。
储户工资、奖金等提现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账户以外的银行开立的,与基本账户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储户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存款,但不能办理提现。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业务活动开立的账户。
储户可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特定目的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选择自己的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存款人或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账户应当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自主支配资金的权利,不得代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人账户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签发的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在储户开户或者销户时,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账户:
1.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四、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财务预算管理;
5.县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
6.在华外国机构;
七、社会组织;
八、单位附属的食堂、招待所和幼儿园;
九、常设机构领域;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承包人和个人。
第十四条存款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1.从银行获得基本账户以外的贷款;
二、与基本账户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第十六条存款人可以为下列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第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是更新改造资金;
三、具体用途,需要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准;
3.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开户证明;
4.单位同意在附属机构开户的证明;
五、常驻机关部门批准的外国常驻机构;
六、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