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任命,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正式取代破产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运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4.破产企业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如公司登记、股东及股权比例、破产企业注册资本及其可得性等;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破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及变动情况,财务凭证及账簿、会计记录的保存情况,财务审批情况,如责任人、支出程序、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5.破产财产的清算和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清算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归属、范围、分类和登记进行界定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在法院确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三日内编制分配表;清算组应当实施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收回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附加分配。
7.编制破产清算报告
制作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成立破产清算小组;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回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在职审计;企业破产原因分析;破产清算案件需要研究、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8.取消原破产企业的登记
法院被要求终止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取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