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国家最近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制度,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2016年至2018年,我国城乡连续三年就业残疾人超过30万人,就业残疾人比例增长20%以上。但是,不可避免的现实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近年来,用人单位在伤残抚恤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方面反映出沉重的负担,宁愿出钱也不愿招人;残疾人报告就业困难,而雇主报告招聘残疾人困难。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分阶段征收
在中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从单一标准调整为单独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含)但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低于1%的,三年内征收90%的应缴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算
统筹明确,剩余保险费征收标准上限仍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社会平均工资为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予以考虑,加强动态监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安排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人数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差额乘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基金年度支付金额=(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
比如杭州某企业去年职工100人,政府安排的残疾人就业率为5%。但政府去年安排的实际残疾人人数为3人,用人单位员工平均年薪为每人5k,所以现在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5%-3)*5000=10000元。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制度总体规划,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措施
一是优化剩余保险费征收,实行分步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含)但低于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三年内不足1%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剩余保险费;征收剩余保险费所依据的社会平均工资,显然是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按照比例合理确定安排就业形式,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予以考虑,加强动态监测。
二是规范伤残津贴的使用,明确伤残津贴优先保障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职业培训质量等。各地要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限制其收入。
三是加强剩余保险费监管,加强剩余保险费与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社会监管,将企业义务履行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使剩余保险费使用更加公开透明,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时间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人数、残疾人实际就业情况、职工平均年薪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支付方式
以2017年北京剩余保险的征缴方式为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该机构进行审核。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和付款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付款期限
保障基金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请和支付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一致。
5.申报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就业审核确认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水务局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申请表》。
更详细的分析请关注中国研究院发布的《2019-2025年中国公共就业服务行业投资规划分析及前景预测咨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