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完善税收法制,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水平,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门户开放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意见: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首页(网址:lisms.mof.gov.cn)通过《金融法规征求意见信息管理系统》(网址:lisms . MOF . gov . 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的征收系统(网址:www.chinatax.gov.cn)提出意见。
2.将您的意见函告: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法律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或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商品服务税司(邮编100038),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律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注释(征求意见稿)》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简称应税交易)和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
第二条应税交易,除国务院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外,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简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为附加税,应税交易的应税价值不含增值税。
第二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季度销售额30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自愿选择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应税交易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
第三章应税交易
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金融商品的销售。
销售商品、房地产和金融商品,是指商品、房地产和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服务。
出售无形资产是指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偿转让。
第九条本法第一条所称境内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卖方是国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和无形资产是在国内消费的;
(三)出售房地产或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该房地产和自然资源位于中国境内;
(四)销售金融产品的,销售者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产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进口货物,是指起运地在中国境外,目的地在中国境内的货物。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属于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免费赠送商品,公益事业除外;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公益事业除外;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同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a)雇员为受雇单位或雇主提供获取工资和薪金的服务;
(二)行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征收补偿;
(四)存款利息收入;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