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儿童被贩卖到世界各地,所以各国政府都颁布了相应的量刑标准。11月10日,据美联社报道,韩国“兄弟之家”收容所向私人收养机构出售儿童。这些孩子随后被送往北美、欧洲和澳大利亚。从1979年到1986年,直接证据证明有19名儿童从那里被收养并被送往国外,间接证据可能证明至少有51名其他儿童被这样收养。但由于相关文件丢失,真实数据将无从得知。“兄弟之家”收容所今年一度盈利约2000万美元(约1.4亿元人民币)。
中国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三名以上妇女、儿童的;
(三)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欺骗或者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卖淫的;
(五)以贩卖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七)给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向国外贩卖妇女儿童。贩卖妇女儿童是指以贩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进行诱拐、绑架、买卖、运输、转移等行为之一。
构成要素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受害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运动和行为不受非法干涉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尊严密切相关,以精神性个人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绑架后,受害的妇女和儿童处于肇事者的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和任由其摆布的境地,失去了决定自己人身自由的权利。犯罪者将受害妇女和儿童作为商品出售,这损害了他们作为人的尊严。至于本罪造成被害人家庭分离,有时甚至家庭的毁灭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不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女性”是指14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这里的“妇女”既包括中国籍妇女,也包括外国国籍和无国籍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岁以下的人。
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买卖、运输或者转移妇女、儿童。
所谓诱拐,是指行为人利用引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由自己控制的行为。绑架的方式有很多: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寻找外来女性并用谎言骗取信任以达到自己的邪恶目的;有的利用各种关系吹嘘某个地方过得好,利用帮忙介绍对象和安置工作作为诱饵,诱骗妇女带着自己离家出走;有的以帮助照顾孩子为名,欺骗监护人的孩子;有的孩子是通过帮忙带路、给零食等方式被拐卖的。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将被害人从自己的住处抢走,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再将其出卖的行为。
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转移、中转,是指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是指遇见、藏匿、转移、接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将买卖、绑架、贩卖、运输、转移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表现形式,是对本法关于拐卖人口的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任何诱拐、绑架、贩卖、贩运、运输或转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就构成贩运妇女和儿童罪。在这五种行为中,拐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重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而行为人主观上是有销售目的的。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贩卖为目的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构成贩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出售,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例如为了通奸、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行为者购买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是为了与受害者形成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不是出售他们。购买后,由于被害人的抗拒或其他原因,行为人将购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论处。实际上,贩运妇女和儿童一般是为了盈利,但不能绝对排除贩运妇女和儿童不是为了盈利。比如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报复。如果只强调盈利的目的,就会错过不盈利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