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新政 2019上海使用权房限购新政12月1日起施行 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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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1 04: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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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使用权购买新政策

重磅消息,上海限购房屋使用权新政策规定,上海户籍购买的房屋使用权予以限制!列入普通住宅限购范畴!新措施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据悉,上海近日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通知,规定限制购买具有上海市户籍使用权的住房。房屋使用权俗称公租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和政府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房屋使用权是指上海未出售的非独立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能用于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过程相当于改变使用权的名称,转让给承租人,称为“房屋差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易办法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易活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交换)。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差价的主管部门。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差价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公有住房出租人负责差价的协商程序。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区内差价交易。

第4条(原则)

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

差价应该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完全利用率。

第五条(换房差价)

差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改变:

(一)交换公有住房租赁权和公有住房租赁权;

(二)公有住房租赁权有偿转让。

第六条(换房差价的适用)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出租权不得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方式进行。

第七条(换房无差价)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

(一)整体单一用途花园洋房,或者整体单一用途花园洋房是在差价变更后形成的;

(二)产权不明确的;

(三)已经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四)已列入旧房改造计划的;

(5)承租人拖欠租金未结清;

(六)承租人擅自建造租赁房屋,或者违法建筑未得到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因争议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第八条(经利害关系方同意)

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带差价换房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

第九条(对象限制)

房价差不得给双方造成新的生活困难。

本市非户籍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获得公有住房出租权。差价兑换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公有住房租金。

第10条(对受让人的限制)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租赁权和房屋产权),不得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交换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的个人拥有一户(套)以上(含公有住房租赁和房屋产权)的,不得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交换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赁。

两个以上非本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个人,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同一公有住房的租赁权。

成套的公共住房被用作工人住宅(新车间),这些住宅被分割并分配给两个或更多的租户。公有住房承租人合并后变更房屋的,经区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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