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使用权购买新政策
重磅消息,上海限购房屋使用权新政策规定,上海户籍购买的房屋使用权予以限制!列入普通住宅限购范畴!新措施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据悉,上海近日发布《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通知,规定限制购买具有上海市户籍使用权的住房。房屋使用权俗称公租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和政府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房屋使用权是指上海未出售的非独立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能用于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过程相当于改变使用权的名称,转让给承租人,称为“房屋差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易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易办法
第1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易活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简称差价交换)。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差价的主管部门。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差价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公有住房出租人负责差价的协商程序。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区内差价交易。
第4条(原则)
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
差价应该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完全利用率。
第五条(换房差价)
差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改变:
(一)交换公有住房租赁权和公有住房租赁权;
(二)公有住房租赁权有偿转让。
第六条(换房差价的适用)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出租权不得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方式进行。
第七条(换房无差价)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
(一)整体单一用途花园洋房,或者整体单一用途花园洋房是在差价变更后形成的;
(二)产权不明确的;
(三)已经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
(四)已列入旧房改造计划的;
(5)承租人拖欠租金未结清;
(六)承租人擅自建造租赁房屋,或者违法建筑未得到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因争议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第八条(经利害关系方同意)
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带差价换房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同意。
第九条(对象限制)
房价差不得给双方造成新的生活困难。
本市非户籍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获得公有住房出租权。差价兑换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公有住房租金。
第10条(对受让人的限制)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租赁权和房屋产权),不得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交换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的个人拥有一户(套)以上(含公有住房租赁和房屋产权)的,不得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交换方式取得公有住房租赁。
两个以上非本市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个人,不得通过差价取得同一公有住房的租赁权。
成套的公共住房被用作工人住宅(新车间),这些住宅被分割并分配给两个或更多的租户。公有住房承租人合并后变更房屋的,经区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